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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2: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辦理清寒學生午餐費補助實施計畫(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3 月 1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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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家境清寒及弱勢族群學生
    ,解決其無力負擔午餐費問題,使其無後顧之憂,專心向學,特訂定
    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本計畫補助對象為設籍本縣且就讀本縣縣立高中(國中部
    )、國民中、小學在學學生,未領有各相關單位午餐費補助且符合下
    列條件之一:
(一)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核發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核發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三)家庭突發因素無力支付午餐或父母享有勞保且屬非自願性失業(經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認定,附有失業認定證明文件者),並
      經學校查證確屬家庭經濟困難者。
(四)無證明文件,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清寒無力支付午餐費者。
三、補助標準:依學校收費標準全額補助為原則,其補助額度視實際情況
    由本府核定之。
四、申請方式:各校應於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內確實審核符合清寒學生午餐
    費補助資格之學生,準備相關證明文件備審,並於規定期限內,依序
    將清寒學生午餐費審核表及印領清冊裝訂成冊,連同收據等相關核撥
    資料送本府彙辦,個別申請者概不受理。
五、受理日期:清寒學生申請補助午餐費受理日期第一學期以每年九月十
    五日,第二學期以三月十日截止。
六、經費支用:清寒學生補助午餐費由學校代為辦理繳款手續,不得以現
    金方式發放給學生。
七、申請人數超過預算額度時,由本府依下列優先順序核定補助對象:
(一)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核發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核發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三)家庭突發因素無力支付午餐或父母享有勞保且屬非自願性失業(經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認定,附有失業認定證明文件者),並
      經學校查證確屬家庭經濟困難者。
(四)無證明文件,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清寒無力支付午餐費者。
八、敘獎:協助彙辦清寒學生午餐費補助相關人員,由本府依其工作表現
    簽請敘獎。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