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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2: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6 月 2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稅捐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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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簡化房屋標準價格之評定及房屋現值之核計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房屋現值之核計﹐以臺中縣房屋標準單價表、臺中縣各類房屋耐用年
    數及折舊率表及臺中縣房屋地段等級表為準據。
三、臺中縣房屋標準單價表內用途別之歸類﹐依用途分類表 (附表一) 定
    之。
四、稽徵機關適用臺中縣房屋標準單價表核計房屋現值時,對房屋之構造
    、用途、總層數及面積等,應依建築管理機關核發之使用執照 (未領
    使用執照者依建造執照) 記載之資料為準,但未領使用執照 (或建造
    執照) 之房屋,以現場勘定調查之資料為準。
    前項房屋總層數之計算,不包括地下室或地下層之層數。
五、下列房屋,除依使用執照 (未領使用執照者依建造執照) 記載之資料
    為準外,得派員至現場勘查後,依本要點之規定,增減其標準單價:
 (一) 國際觀光旅館。
 (二) 百貨公司及大型商場。
 (三) 影劇院及遊藝場所。
 (四) 十層樓以上之房屋。
 (五) 第十二點規定之獨院式或雙拼式房屋。
 (六) 第十三點規定之簡陋房屋經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者。
 (七) 第十五點規定專供農業生產用之房屋。
六、房屋總層數超過臺中縣房屋標準單價表內所列之總層數者,其標準單
    價依表內最高樓層與次高樓層之標準單價之差額逐層遞增計算。
七、添加樓層之認定:
 (一) 原有房屋屋頂增建樓房時,其構造與原有房屋不同者,該增建之樓
      房,以該增建構造種類之層數計算。
 (二) 原有房屋屋頂增建同構造樓房時,該增建樓房之層數,應以加計原
      有房屋樓層數合併計算。
    例:原構造為鋼筋混凝土造五層樓房時,添建鋼筋混凝土造之第六層
        ,第六層應適用六層樓之房屋標準單價,原有樓層仍適用五層樓
        之房屋標準單價。
八、房屋樓層之高度在四公尺以上者,其超出部分,以十公分為一單位,
    增加標準單價百分之一.二五,未達十公分者不計;高度在二公尺以
    下者,其減價計算公式如下:

    偏低減價額= (3 公尺–樓板高度) 除以3公尺X 50% X標準單價

    前項計算超高或偏低之標準單價,於標準單價應予加價或減成時,仍
    應依未加價或減成之標準單價計算。但符合第十三點及第十五點規定
    應予減成之簡陋房屋及專供農業生產用之房屋有超高或偏高情形者,
    其標準單價應先減成後再計算超高或偏低單價。
九、房屋之夾層、地下室或地下層,依該房屋應適用之標準單價八成核計
    。夾層面積之和超過一百平方公尺或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者
    ,依使用執照所載總層數適用之標準單價核計。
    有關「加油站、地下油槽之房屋現值評價方式及折舊標準」應依臺中
    縣政府八十六年年七月廿三日八六中縣府稅財字第八六一三七六三七
    號公告規定評定。
十、政府直接興建之六層樓以上之國民住宅,依同構造住宅類之房屋標準
    單價逐層遞減百分之二,以遞減至百分之三十為限。
十一、第五點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房屋有下列設備者,依所應適用之標準單
      價另予加價如下:
   (一) 央系統型冷氣機:加價百分之五。
   (二) 電扶梯:每部加價百分之二 (以裝設之樓層為限) 。
   (三) 金屬或玻璃帷幕外牆:面積超過外牆面積百分之十者,加價百分
        之十。但地下室或地下層部分不予加價。
   (四) 室內游泳池或屋頂游泳池:加價百分之五。
十二、總樓地板面積達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獨院式或雙拼式房屋,其空地
      面積為第一層建築面積一.五倍以上,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
      所適用之標準單價加價百分之二十,具有二款者,加價百分之五十
      。
   (一) 宅外設置假山、池閣、花園、草坪之二種以上者。
   (二) 游泳池。
十三、房屋具有下列三款情者,為簡陋房屋,依該房屋所應適用之標準單
      價之七成核計,具有四款者依六成核計,具有五款者依五成核計,
      具有六款者依四成核計,具有七款者依三成核計:
   (一) 高度未達二.五公尺。
   (二) 無天花板 (鋼骨造、鋼鐵造、木、石、磚造、及土、竹造之房屋
        適用) 。
   (三) 地板為泥土、石灰三合土或水泥地。
   (四) 無窗戶或窗戶為水泥框窗。
   (五) 無衛生設備。
   (六) 無內牆或內牆為粗造紅磚面 (內牆面積超過全部面積二分之一者
        ,視為有內牆) 。
   (七) 無牆壁。
十四、鋼鐵造房屋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其樑或柱之規格在 90 ×90
      ×6 公厘以下者,適用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標準單價核計房屋
      現值。鋼鐵造房屋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及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以
      每層面積為準。
十五、專供農業生產用之花卉或蔬菜溫室、堆肥舍、水稻育苗中心作業室
      、燻菸房、農機倉庫、柑桔貯藏庫及其他相近性質之房屋,依該房
      屋適用之標準單價五成核計房屋現值。
十六、房屋構造類別,以建管單位核發之使用執照記載為準;無使用執照
      者,依建造執照為準。未領建照執照者,其構造別依下列說明認定
      :
   (一) 鋼骨造:建築物之樑柱構架以各種型鋼組合而成,以支承垂直及
        水平載重。
   (二) 鋼骨混凝土造:柱樑使用鋼骨為主筋,澆灌混凝土之房屋,其牆
        壁及床板大部分為鋼筋混凝土造。
   (三) 鋼骨鋼筋混凝土造:柱樑使用鋼骨,間有部分使用鋼筋為主筋,
        澆灌混凝土之房屋,其牆壁及床板大部分為鋼筋混凝土造。
   (四) 鋼筋混凝土造:建築物以混凝土配以鋼筋或鋼材建造。
   (五) 預鑄混凝土:房屋之樑、柱、樓、板、牆面等預先在工廠依設計
        尺寸灌鑄,養護後再運至工地併裝組立而成。
   (六) 加強磚造:構造主體為磚造,而其柱樑使用鋼筋混凝土補強,但
        其牆壁仍承載垂直荷重,其樓板大部分為鋼筋混凝土,屋頂大部
        分為鋼筋混凝土或山形木造屋架。
   (七) 鋼鐵 (架) 造:柱樑使用各型鐵材,其牆壁大部分為鐵骨,屋頂
        為山形鐵造屋架。
   (八) 木造:柱樑牆壁使用木材之房屋,其屋頂大部分使用木造,或竹
        造屋架。
   (九) 石造:柱、牆壁使用石塊之房屋,樑大部分使用木造,屋頂大部
        分為山形木造或竹造屋架。
   (十) 磚造:柱、牆壁使用紅磚之房屋,樑大部分使用木造,屋頂大部
        分為山形木造或竹造屋架。
   (十一) 土造:房屋之柱牆壁使用土塊砌成,屋頂大部分使用木造或竹
          造屋架。
   (十二) 竹造:房屋之柱、樑、牆壁使用竹材,屋頂大部分竹造屋架。
十七、房屋折舊率及耐用年數依照臺中縣房屋構造別代號暨折舊率對照表
      計算 (附表二) 。
十八、頂層樓梯房面積未超過二十平方公尺者,不予計課。
十九、房屋稅籍牌免予編釘,平面圖仍應繪製,並由納稅人於申報時提供
      ,如未提供,應洽建管單位提供。
二十、依本單價表核算之房屋現值,不考慮獨立戶、中間戶或邊戶。
二十一、房屋現值之核計,以臺中縣房屋標準單價表、臺中縣各類房屋折
        舊標準表及臺中縣房屋位置所在段落等級表為準據。
二十二、房屋設有電梯者,電梯之價格依電梯設備工程費概算表 (附表三
        ) 評定。
二十三、房屋構造別或用途別,在房屋標準單價表內未列入者,比照已列
        之類似類目 (附表四) 評定課徵,無類似類目可比照時,依實際
        工料評估。
二十四、五層以下分層所有,無電梯樓房,其使用價值以首層為最高,房
        屋現值之評定,應依適用之房屋標準單價依五層以下分層所有樓
        房價值分擔標準表 (附表五) 之比率加價、減價評定。
二十五、新建、增建、改建房屋適用臺中縣評定現值,其完成日期之認定
        ,以使用執照記載日期為準,無使用執照者,以完工證明記載日
        期為準,無使用執照及完工證明者,以申報日為準,無使用執照
        及完工證明亦未申報者,以調查日期為準。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