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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3: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及附屬機關學校各項收入憑證管理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2 月 0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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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及附屬機關、學校各項收入憑證 (如各
    種規費、公有房地租金、使用費、不動產監證費、罰鍰、工程受益費
    、稅捐單照、及其他各項收入憑證) 之印製、領用、保管、登記、稽
    核除法令別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本府及附屬機關、學校,所需之各項收入憑證,除由本府 (財政局) 
    統籌印製發用外,凡由業務主管單位 (或經徵單位) 印製者,應將印
    製數量、起訖號碼簽會本府 (財政局) ,奉准後始得印製。
三、各項收入憑證,除本要點第二點所定及稅捐稽徵處自行依規定印製、
    保管、分類、編印字號、登記、收發等外,概由本府 (財政局) 指定
    人員負責保管、分類、編印字號、登記、收發等事項。 (格式附表一
    )
四、本府及附屬機關、學校,所需各項收入憑證印刷費用,應按實編列入
    年度預算內。
五、請領各項收入憑證之機關、學校向本府 (財政局) 領用時,應先填具
    各項收入憑證請領單 (格式附表二) ,載明請領憑證種類、數量,由
    本府 (財政局) 核發,該憑證收到後,應分別點驗、登記列管。
六、本府及附屬機關、學校經收款項人員填用各項收入憑證,應隨時整理
    登帳並逐日填具填用各項收入憑證及經收款項報告表 (格式附表三) 
    ,所收款項應依規定填具本府收入繳款書,繳交縣庫。
七、領用各項收入憑證之機關、學校,應按月 (每月五日前) 編製填用各
    項收入憑證月報表 (格式附表四) 附憑證報核聯,本府收入繳款書影
    印本送本府 (財政局) 備查。
    填用各項收入憑證月報表需加會會計人員,並應自行實施定期、不定
    期內部稽核。
八、本府 (財政局) 接到填用各項收入憑證月報表、收入憑證報核聯及本
    府收入繳款書影印本,應彙核保管。
九、本府及附屬機關、學校遺失憑證,如係保管人員或填用人員及經收款
    項人員所遺失者,應報經查明屬實准予登報聲明作廢層報核備,並按
    情節予以行政處分。如係租金規費部分准照補發稅單之手續辦理。但
    發覺其中有舞弊情事時,仍須依法議處。
十、本府及附屬機關、學校主管或經辦人員遇有卸任時,應將已用未用各
    項憑證詳細列冊移交,並將所有登記簿截結,於戳結數上加蓋私章,
    註明卸任日期,以明責任。
十一、違反第二點規定,私擅印製各項收入憑證填用者,除刑事部分應移
      送司法機關法辦外,其應送各項報表遲延者,以怠忽職務議處。
十二、本縣各鄉 (鎮、市) 未訂各項收入憑證管理要點者,得比照本要點
      辦理。
十三、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