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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3:1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災害防救會報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6 月 2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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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臺中縣(以下簡稱本縣)災害之
    防救,特依災害防救法第八條規定,設臺中縣災害防救會報(以下簡
    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之任務如下:
(一)核定本縣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三)核定轄區內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
(四)督導、考核轄區內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五)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二人,分別由縣長、二位副縣長兼任
    ;委員三十七人,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秘書長。
(二)本府民政處處長。
(三)本府財政處處長。
(四)本府教育處處長。
(五)本府建設處處長。
(六)本府工務處處長。
(七)本府農業處處長。
(八)本府社會處處長。
(九)本府地政處處長。
(十)本府勞工處處長。
(十一)本府交通旅遊處處長。
(十二)本府新聞處處長。
(十三)本府行政處處長。
(十四)本府法制處處長。
(十五)本府計畫處處長。
(十六)本府資訊處處長。
(十七)本府人事處處長。
(十八)本府主計處處長。
(十九)本府政風處處長。
(二十)本縣警察局局長。
(二十一)本縣消防局局長。
(二十二)本縣衛生局局長。
(二十三)本縣環境保護局局長。
(二十四)本縣文化局局長。
(二十五)本縣地方稅務局局長。
(二十六)本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所長。
(二十七)經濟部水利處第三河川局局長。
(二十八)臺中縣後備指揮部指揮官。
(二十九)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營業處經理。
(三十)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經理。
(三十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豐原營運處經理。
(三十二)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臺中營業處處長。
(三十三)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甲溪發電廠廠長。
(三十四)豐原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三十五)巨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三十六)欣彰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工務部經理。
(三十七)欣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四、本會報每年定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
    集之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有關機關(構
    )代表、專家、學者列席。
五、本會報幕僚作業,由本縣災害防救專責單位(機關)辦理。
六、本會報委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報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縣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