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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5:3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行政大樓環境清潔維護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1 月 1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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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一般規定
一、本府為維護行政大樓環境清潔,美化四週景象,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環境清潔之維護,除另有法令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三、凡在本府辦公之臺中縣選舉委員會、本縣警察局警報台辦公室暨員工
    消費合作社販賣部均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四、本縣衛生局、示範林場、家畜防治所及豐原市衛生所暨豐原地政事務
    所等單位均比照本要點規定配合辦理。
五、所稱行政大樓係指本府及前項所指各單位公務上使用之全部房屋、辦
    公室、會議室、中正堂及其庭院、隙地、通路、走廊、圍牆、電梯、
    車庫、停車場、花園、水池水溝、人行道及四週鄰接之地區。
六、各單位房屋包括辦公室、牆壁、天花板等應視需要油漆或粉刷適當顏
    色,地板得打蠟,並應隨時保持清潔。
七、各單位購置桌椅、櫃、櫥等辦公用具,其規格、顏色應力求劃一,並
    按工作性質及其進行情形之順序,合理排列,力求整齊。
八、辦公室不得堆置不用家具及物品,私人衣帽、雨具及器材廢品等由各
    單位負責人指定處所存放。
九、所稱各單位負責人係指該辦公室之主管,如該辦公室內有二人以上主
    管或無主管人員時,由局、科、室主管指定一人為負責人。
十、辦公桌上之用品應力求簡潔合用,並放置整齊,公文櫃上不得放置任
    何物品,以求辦公室內之美觀。
乙 責任區分
十一、各單位維護環境清潔責任區分如左:
   (一) 行政大樓庭院部份:
        依現行環境衛生區域之劃分規定,由各責任單位負責。
   (二) 辦公室部份:
        1.包括辦公室內之地板、天花板、辦公桌、椅、玻璃窗,門扇及
          屬於該單位辦公室內外之牆壁等,由該單位負責人督促工友打
          掃擦拭,並於每週末實施大清潔一次。
        2.辦公室之廢紙、廢臘應由各單位負責人督促工友於下班後收集
          、傾倒於焚火爐燒燬,並依規定作安全處理。
   (三) 辦公室外部份:
        包括中正堂值日室、庭院、隙地、通路、走廊、電梯、圍牆、花
        園、停車場、水溝、水池及四週鄰接地區,屬於本府清潔責任區
        者由秘書室庶務課督促工友整理,屬於各單位責任區者,由該責
        任單位督促工友整理。
   (四) 會議室部份:
        由使用單位於使用後負責整理清潔。
   (五) 清潔大掃除部份:
        1.定於每月三十日上午十時至十二時 (如遇星期例假日順延之) 
          實施清潔大掃除一次,由全體員工共同整理,實施之前由本府
          秘書室庶務課透過擴音機通報之。
        2.實施清潔大掃除之日,各單位負責人應掌握該單位員工動態,
          力求避免員工差假,並由庶務課會同人事室負責督導考核。
丙 考核成果
十二、由秘書室 (庶務課) 會同人事室實施成果考核,作為改善獎懲依據
      。
   (一) 每日檢查:由秘書室 (庶務課) 派員檢查,其成果列入工友平時
        考核依據。 (附件一) 
   (二) 定期檢查:每半月由秘書室 (庶務課) 會同人事室檢查一次,其
        成果列入各單位負責人考核參考資料。 (附件二) 
   (三) 各單位員工對推行本要點規定,有具體表現而成績良好者予以獎
        勵,其有推行不力、敷衍塞責者予以懲處。
丁 附則
十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之。
十四、本要點自函頒之日起實施。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