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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3: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政風督導小組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3 月 2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政風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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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貫徹執行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工作,特
    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三項及法務部訂頒「政
    風督導小組設置要點」規定設置「臺中縣政府政風督導小組 (以下簡
    稱小組) 」。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兼任,置副召集人一人,由主任秘書
    兼任,委員由本府一級主管及有關附屬機關首長兼任,其成員如下:
 (一) 民政局局長。
 (二) 財政局局長。
 (三) 教育局局長。
 (四) 建設局局長。
 (五) 工務局局長。
 (六) 農業局局長。
 (七) 社會局局長。
 (八) 地政局局長。
 (九) 勞工局局長。
 (十) 交通旅遊局局長。
 (十一) 新聞局局長。
 (十二) 行政室主任。
 (十三) 法制室主任。
 (十四) 計畫室主任。
 (十五) 資訊室主任。
 (十六) 人事室主任。
 (十七) 主計室主任。
 (十八) 政風室主任。
 (十九) 臺中縣警察局局長。
 (二十) 臺中縣消防局局長。
 (二十一) 臺中縣衛生局局長。
 (二十二) 臺中縣環保局局長。
 (二十三) 臺中縣文化局局長。
 (二十四) 臺中縣稅捐處處長。
三、前條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且係依職務性質遴聘兼任,得免辦理聘任
    作業,卸任者亦免辦理免兼作業。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政風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
    本小組秘書業務,另置幹事一至三人,由本府政風室派員兼任。
五、本小組任務如左:
 (一) 執行法務部政風督導會報及上級機關政風督導小組會議決議事項。
 (二) 本府政風法令之擬訂及政風興革建議之審議。
 (三) 評估本府及所屬機關易滋弊端業務,研訂具體的防弊措施,並督導
      、追蹤、管制、檢討執行情形。
 (四) 檢討本府及所屬機關政風案件。
 (五) 督導或審議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六) 縣長及副縣長交辦有關機關政風事項。
六、本小組各單位主管平時對所屬員工應加強法紀教育,培養誠實、清廉
    謹慎、勤勉之良好品德,並隨時查察考核,嚴防弊端,如發現貪瀆情
    事,應主動舉發查處,並提會檢討。
七、本小組每年召開會議一次,檢討本府及所屬機關政風工作執行情形,
    並研擬具體改進措施;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及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八、本小組得針對本府及所屬機關與民眾權益關係密切之業務,邀請專家
    學者、社會人士及業者,每年舉辦政風座談會一至二次,必要時得邀
    請有關機關主管人員列席。
九、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各委員親自出席。執行任務所需經費,由
    本府政風室年度相關預算內支應。
十、本小組會議紀錄及決議事項,陳報縣長核定後實施,並循政風體系陳
    報備查。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