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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3: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申請辦理各項活動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2 月 0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計畫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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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本府及所屬機關或學校 (以下簡稱各
    機關或學校) 辦理文教藝術、體育競技、育樂休閒、慈善公益、生活
    新知及民俗節慶等活動,以提升縣民生活品質,並確保活動安全,特
    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或學校辦理各項活動,依其行政隸屬、專業地位、主導角色、
    權責範圍區分辦理單位:
 (一) 指導單位:對整體活動之規劃進行給予專業指導及行政支援。
 (二) 主辦單位:綜理活動之策劃與進行,協調解決相關機關團體活動運
      作所可能衍生的問題,並為該活動進行時對外代表單位。
 (三) 承辦單位:主辦單位得因活動性質及人力考量,遴選相關機關團體
      承辦之,以達分工合作之效。
 (四) 合辦單位:主辦單位得因業務之需要,邀集業務相關之機關團體合
      作,以擴大活動層面,增強活動效果。
 (五) 協辦單位:主辦單位為使活動順利進行,基於人力、財力、場所等
      考量,得邀集相關機關團體協辦。
三、各機關或學校辦理各項活動,視其辦理規模、天候考量得以室內或室
    外方式辦理,並依其性質區分為下列四類:
 (一) 第一類:國際性、全國性活動。
 (二) 第二類:全縣性活動。
 (三) 第三類:區域性、特定性活動。
 (四) 第四類:例行性、一般性活動。
四、各機關或學校辦理前點所定之第一類活動應於九十日前,第二類活動
    應於三十日前,第三類活動應於二十日前備妥「活動申請表」 (如附
    件一甲表) ,向本府或各該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第四類活動亦應備妥
    「活動申請表」 (如附件一乙表) ,並依權責自行辦理。
    本府或主管機關於接到申請表後,得視需要於七日內召開審查會,評
    估其可行性,並得邀請相關單位或學者專家審查之,以利分配工作,
    劃分權責;必要時並應與參與活動之機關團體簽定「活動契約書」 (
    如附件二) ,明定責任歸屬及相關權利義務事項。活動結束後,主辦
    單位應依活動類別檢附活動辦理情形,活動績效評估檢討報告、經費
    支出稽核報告、成果照片等相關資料,報請本府或各該主管機關及相
    關機關核備 (備查) 。
五、各機關或學校辦理各項活動有關場地之選擇應考量下列各項原則:
 (一) 應考量活動性質、參加人數多寡、參加對象、經費預算、場地之安
      全性及可資利用之現有設備資源等。
 (二) 應做交通狀況評估,包括對附近交通之衝擊、停車問題、參加人員
      運輸能量。
 (三) 應做事先規劃、包括各個活動場所之劃分、人員動線考量、禁止進
      入區域劃定或禁止使用之現有器材標示等。
 (四) 應考量其合法性,包括場地適用性質、建築物使用執照、場地租借
      契約訂定等事項。
 (五) 租借或借用場地辦理活動,應事前了解該場地或現有設施是否投保
      意外、平安或醫療險;如為室內場地是否為安全合法建築、器材設
      施是否合於安全標準等。
 (六) 遇颱風、地震、火災或其他意外狀況發生,應訂有緊急應變疏散措
      施,疏散路線應明確標示或圖示分發相關人員。
六、各機關或學校辦理各項活動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 活動開始前
      1.明確之工作分組與職掌劃分。
      2.動線之規劃:疏散路線、服務台、媒體新聞中心、飲水設施等之
        規劃。
      3.活動項目、器材之規劃:請專業單位參與。
      4.參與對象之考量:針對年齡、身心健康狀況、精神狀況等之考量
        。
      5.參與人數之規劃:依活動之性質、場地之大小來規劃參與之人數
        。
      6.場地建物結構安全之認證 (如舞台之設計) :洽請本府工務局審
        查。
      7.場地消防安全之認證:洽請本縣消防局審查、協助。
      8.交通動線、交通管制 (含停車) 等之規劃:洽請本縣警察局、交
        通旅遊局審查、協助及配合。
      9.救護設施之規劃:設立醫護站 (含相關醫護人員、急救設備、藥
        材及救護車) ,洽請本縣各醫療機構協助;如遇特殊狀況,可向
        本縣衛生局申請協調醫療機構支援。
     10.環保衛生之規劃:如流動廁所、垃圾筒、資源回收筒等;其垃圾
        回收及清除並應依廢棄物清理法及臺中縣一般廢棄物分類回收及
        清除辦法辦理。
     11.活動特殊效果之設計及安全防範:如施放煙火等之安全評估。
     12.考量因天候影響活動之應變措施。
     13.工作人員之分工:活動前之教育、訓練,必要時訂定活動安全準
        則。
     14.意外事故之保險。
     15.緊急事故之因應措施:成立危機處理小組,建立健全之指揮、回
        報系統。
     16.參加人員膳宿問題等考量。
 (二) 活動進行中應確依本府辦理各項活動現場安全須知執行,另並落實
      下列措施:
      1.場地、器材設施於活動前再檢查,以及活動進行中適度補充。
      2.活動項目實施前安全注意事項再說明。
      3.場內、外人員安全、秩序之維護。
      4.注意嚴防器材、設備一切可能之破壞。
      5.防範活動突發狀況之發生,注意現場氣氛及群眾情緒之掌握,避
        免鼓躁、推擠之情況。
      6.噪音、環保、交通問題之影響。
 (三) 活動結束後:
      1.器材清點、檢查、歸還與保管等工作。
      2.場地之復原及整理工作。
      3.活動項目、場地、器材、設備等使用後之總檢討。
七、各機關或學校辦理各項活動之經費來源與核銷依預算法、政府採購法
    及下列規定辦理:
 (一) 經費來源:
      1.由主辦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2.配合活動目標,整合辦理單位資源聯合辦理,共同分攤活動經費
        ,減輕預算支出。
      3.本於受益者付費原則,酌收活動成本費,如出售門票或入場券等
        。
      4.結合社會、社區等資源,減少必要的人力、物力及財物支出。
 (二) 經費核銷:
      1.活動經費悉數為主辦單位預算支付者,由承辦單位於活動結束後
        依各政府機關規定之會計程序,檢據向主辦單位辦理核銷。
      2.活動經費由政府各相關部門補助或分攤者,由承辦單位於活動結
        束後檢附相關支出憑證及經費分攤表,分向主辦或補助單位辦理
        經費核銷。
      3.活動經費悉數由民間負擔或參與活動者自行支付者,承辦單位應
        於活動結束後將各項活動經費收支列表公告,以昭公信。
      4.活動經費如部分為民間贊助者,承辦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依各政
        府機關規定之會計程序辦理核銷,並將各項經費支出副知贊助單
        位。
八、各機關或學校辦理各項活動之評估指標如下:
 (一) 活動經驗:
      1.曾經規劃之活動類別、人數。
      2.曾經參與之活動類別、人數。
      3.曾與本府所屬機關、單位合作之經驗。
 (二) 組織背景:
      1.活動或權責內涵與該組織業務相關。
      2.該組織之人力符合活動需求。
      3.該組織提供之財力符合活動需求。
      4.該組織具備充足之風險承擔能力。
 (三) 作業程序:
      1.活動企劃書完備。
      2.完成簽約程序。
      3.與各相關單位協調及會審事項完備。
 (四) 安全措施:
      1.基本安全要件。
      2.本活動特殊安全需求考量。
      3.意外事故防範作業流程。
九、各機關或學校辦理各項活動,應於活動結束後適當時間進行績效檢討
    ,其範圍如下:
 (一) 準備與訓練是否充分?
 (二) 工作項目與職分是否界定清楚?
 (三) 作業程序是否了解?
 (四) 協調會議溝通管道是否暢通?
 (五) 資訊取得是否方便?
 (六) 民眾是否有參與活動之意願?
 (七) 社會資源是否充分配合?
 (八) 活動目的是否達成?
 (九) 活動企劃書及經費運用是否妥善?
 (十) 各項媒體宣導聯繫工作是否具體完成?偶突發事件及媒體輿論處理
      是否明快得宜?
十、民間機構或團體辦理各項活動應取得本府及所屬機關許可者,比照本
    要點辦理;未依規定申請者,除不借用場地外,並依相關法令就佔用
    道路及違建部分處以罰鍰或勒令拆除。
十一、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