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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4: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施政資料簡報中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5 月 0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計畫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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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本要點係遵照台灣省政府六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府研一字第一二九五
    九九號函之指示並參酌本府實際需要訂定之。
二、目的:
    加強施政資料之管理運用,實施現代科學管理,促進施政計畫之有效
    執行,以提高行政效率。
三、組織:
    本中心由主任秘書承縣長之命負責監督指揮並為適應業務需要特予任
    務編組如下:
 (一) 作業小組:由本府各單位暨縣警察局、衛生局、稅捐處分別指派副
      主管或實際承辦綜合業務之高級職員一人組成,由主任秘書兼召集
      人,並由各該成員分別負責本單位 (機關) 施政資料之蒐集、整理
      、分析及運用。
 (二) 管理小組:由計畫室主辦,主計室 (統計) 協辦,負責各項資料之
      蒐集,管理及顯示,必要時得視實際需要簽請縣長核准指派適當人
      員協助辦理之。
四、工作範圍:
 (一) 本中心應蒐集下列基本資料:
      1.本府組織系統。
      2.本府施政計畫。
      3.本府預、決算書。
      4.本府及有關機關法令規章。
      5.縣長施政報告。
      6.縣長談話資料。
      7.本府及有關機關發行刊物。
      8.本府各種統計資料。
      9.本府業務檢討報告。
     10.本府年度重要工作動態。
     11.本府參加各種活動影集。
     12.本府各種研究報告。
     13.本府各種出國研習考察報告。
     14.各種報章雜誌及剪輯資料。
     15.民意代表質詢資料。
     16.民意反映資料。
     17.列管案件資料。
     18.本縣概況 (包括自然環境、土地、人口、氣候、特產及縣境內各
        項重大建設資料) 。
     19.本機關業務會報。
     20.中長程計畫。
     21.上級首長施政提示事項。
 (二) 本中心應將所蒐集之資料加以綜合整理分析,編成各種報告或圖表
      ,提供縣長及單位主管參考。
 (三) 本中心應設置簡報室,並備一套完整之機關書面資料及幻燈簡報,
      以備各單位參考之用。
 (四) 本中心應將所蒐集之資料提供學術界參考,並應其要求代為蒐集本
      府資料,及與有關機關經常交換資料。
 (五) 本中心應經常充實及更新資料。
 (六) 本中心各項統計圖表應力求具體明確,資料圖板設計應求展示方便
      。
五、聯繫配合:
 (一) 本府各單位及縣警察局、衛生局、稅捐處應按規定期限主動提出各
      項施政資料,以便整編報告及更新簡報內容。
 (二) 本府綜合性業務簡報由計畫室負責辦理,專業性業務簡報由主管業
      務單位自行負責辦理。
 (三) 本中心應與省研考會及鄉鎮市施政資料簡報中心密切聯繫。
六、經費:
    本中心所需經費應依據實際需要列入本府年度預算有關科目項下支應
    。
七、本要點經縣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呈報省府核備,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