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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3:1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城鄉新風貌建設計畫諮詢顧問小組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7 月 1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計畫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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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推動「城鄉新風貌建設計畫」,
    並期藉由計畫之施作時導入社區總體營造之運作,並運用「生態、省
    能、減廢、健康」之工法,創造具「文化、綠意、美質」的新家園,
    依據內政部營建署頒布九十年度「創造城鄉新風貌建設計畫」之相關
    規定,特設臺中縣「城鄉新風貌建設計畫」諮詢顧問小組 (以下簡稱
    本小組) 。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左:
 (一) 協助本府提報並推薦優良案列執行「城鄉新風貌建設計畫」。
 (二) 提供各案執行「城鄉新風貌建設計畫」之諮詢。
 (三) 提供各項計畫之規劃構想及工程施工建議。
 (四) 監督並協調各計畫之執行,協助解決遭遇困難。
 (五) 辦理計畫研討會,建議計畫執行時應注意要項及優良案例研討。
 (六) 積極推動並落實生態工法。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縣副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主任秘
    書兼任;委員九至十二人,由縣長就下列人員派 (聘) 兼之:
 (一) 本府工務局代表一人。
 (二) 本府農業局代表一人。
 (三) 本縣文化局代表一人。
 (四) 本府計畫室代表一人。
 (五) 外聘民間團體負責人、專家、學者五至八人。
    委員任期依內政部營建署「城鄉新風貌建設計畫」年度作業期程任務
    編組,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派) 之。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計畫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辦
    理本小組幕僚業務:另置幹事二至三人,由本府計畫室派兼之,負責
    各項業務聯繫、作業事宜。
五、本小組會議以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或由召集人視議題需要,邀
    請有關人士出、列席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
    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召集之。
六、本小組以本府名義行文。
七、本小組召集人、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交通費。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年度「擴大國內需求方案-創造城鄉新風貌計畫
    」專戶工程管理費項下支應,或專案向內政部營建署申請經費補助。
九、本要點經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