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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4: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列管施政計畫評核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1 月 1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計畫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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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落實執行列管計畫,以提昇施政績效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 本府列管項目:指由本府各附屬機關、各單位年度施政計畫中選擇
      重要且具指標之計畫,並經本府核定列管者。
 (二) 自行列管項目:指由各機關 (單位) 年度施政計畫中選擇重要且具
      指標之計畫,經核定由各機關 (單位) 自行列管者。
三、本府列管項目應依下列原則選項:
 (一) 機關 (單位) 重大之業務項目或預算額度大者。
 (二) 有具體計畫需全年度或相當時間始能完成者。
 (三) 縣長指示之重大政策計畫項目。
四、作業程序:
 (一) 列管項目提出:本府計畫室 (以下簡稱計畫室) 於預算經議會審定
      通過後函請各機關 (單位) ,依前述選項原則,於二週內提出下年
      度建議由本府列管項目。
 (二) 列管項目審核:計畫室就各機關 (單位) 所陳報之列管項目,依據
      年度施政計畫 (草案) 進行審議,並於二週內審查完畢。
 (三) 核室公布:各機關 (單位) 選項列管建議項目,經審查後列為本府
      列管項目及自行列管項目,並由計畫室,報奉縣長核定後函送各機
      關 (單位) 辦理。
 (四) 擬訂作業計晝:
      本府列管項目核定公布後,由各機關 (單位) 於二週內研擬作業計
      晝,送計畫室審查後列入管制。
五、本府列管項目經本府核定後‧由計畫室協助各機關 (單位) 使用重大
    工程計畫列管資訊系統,擬訂作業計畫及填送相關報表。
六、各機關 (單位) 研擬之作業計畫應包含具體工作項目、方法、時程等
    。其填寫內容並應依臺中縣政府年度列管施政計畫作業計畫填寫內容
    說明 (如附件一) 辦理。
七、各機關 (單位) 應依管考週期 (每月五日) 進入資訊系統建立執行進
    度表,凡進度落後者,除應立即檢討外,應再填寫落後原因分析表,
    說明落後原因及提出解決方案。
八、本府列管項目在執行過程中,計畫室得依實際需要派員實地查證,查
    證時所發現之問題,在各機關 (單位) 權責範圍內者,應請自行設法
    解決。
九、各機關 (單位) 應將本府列管項目計畫內容之相關資料,於執行期間
    即時登錄網站,並確保資料之正確性,俾利提供查詢。
十、本府列管項目在執行中遇有下列情事之一,得申請調整但年度內僅得
    申請一次:
 (一) 政策或情勢變更,必須修正計畫。
 (二) 單位任務變更、合併或裁撤影響計畫執行。
 (三) 相關計畫已奉核定修正。
 (四) 制度或法規變更,影響計畫執行。
 (五) 原計畫預算 (資源) 增減,必須修正計畫。
 (六) 遭遇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或其他不可控制因素,嚴重影響計畫執行。
    本府列管項目符合前項調整因素,但實施期程未能確定者,得改提執
    行概要。
十一、本府列管項目在執行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撤銷管制:
   (一) 由一個案申請改為數個方案,數個分案合併為一個案或數案併案
        管制。
   (二) 政策或情勢變更,應予停止辦理。
   (三) 機關或單位裁撤、編併或任務變更,原列管計畫無法實施。
   (四) 原奉核定之資源條件消失無法辦理。
十二、本府列管項目調整或撤銷申請案,依下列時程辦理,逾期不得提出
      申請。
   (一) 當年度列管期程達十二個月者,主辦機關 (單位) 應於十月底前
        簽報縣長核准。
   (二) 當年度列管期程未滿十二個月者,主辦機關 (單位) 應於計畫結
        束二個月前簽報縣長核准。
      申請案皆應先知會計畫室表示意見。
      未依前二項程序辦理者,即依原計畫予以管考,年度終了執行結果
      有異常時,各單位應將無法繼續執行或未能達成計畫目標之原因,
      記載於年終考評報告。
      本府列管項目申請調整奉准後,應將修正後作業計畫及原簽影本函
      送計畫室。
十三、各機關 (單位) 於年度終了,應依年終初評報告表 (如附件二) 辦
      理初評作業,並於每年一月二十前將初評資料送計畫室,以簽核籌
      組考評小組辦理複評。
十四、本府列管項目考評項目、配分權數與評分標準依臺中縣政府年度列
      管施政計畫成效考評指標及衡量標準表 (如附件三) 辦理。
十五、本府列管項目考評資料內容除應包括分項考評情形、成效評估二大
      項外,各機關 (單位) 應依計畫性質配合提送與考評項目相關之佐
      證資料。
十六、本府列管項目考評成效經本府核定後,應辦理所屬人員獎懲作業。
十七、個案考評績分換算為百分計後,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等級區分如下
      :
   (一) 優等:個案考評績分達九十分以上者。
   (二) 甲等:個案考評績分達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 乙等:個案考評績分達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者。
   (四) 丙等:個案考評績分達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 丁等:個案考評績分未滿六十分者。
十八、個案考評各等級之獎懲依臺中縣政府年度列管施政計畫評核獎懲基
      準表 (如附件四) 辦理。
十九、個案考評獎懲之對象,應以實際參與及協助執行列管項目之人員,
      並以明列於作業計畫者為限。
二十、本府列管項目屬跨年度連續性計畫者,應每年度辦理考評一次。
二十一、本府其他重要專案列管計畫,如經考評後得比照本要點之規定辦
        理獎懲。
二十二、各機關 (單位) 自行列管項目之管制、調整與撤銷、考評,得比
        照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十三、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