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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2: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及所屬機關績優研考人員選拔實施計畫(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1 月 2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計畫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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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令依據:
    依據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93 年 3  月 18 日會地字第 09300
    06874 號函頒「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獎勵績優研考人員要點」
    辦理。
二、計畫目的:
    為表彰本府及所屬機關績優研考人員,鼓舞工作士氣,強化研考功能
    ,提升行政效能,除依「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獎勵績優研考人
    員要點」薦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評審外,特訂本計畫。
三、遴薦標準:
    本府及所屬機關人員主管 (辦) 研考業務三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
    之一者:
 (一) 對推展研考業務策劃周詳,執行認真,或提出重要研究改進建議,
      具創意並經採行實施者。
 (二) 推動為民服務,提昇服務品質,有具體事蹟者。
 (三) 對中長程計畫、年度施政計畫之研議、編審,對提昇組織施政績效
      有具體表現者。
 (四) 對重要施政及重大案件之管制考核,著有績效者。
 (五) 規劃、協調及推動電子化政府有關工作,著有績效者。
 (六) 推動公文處理現代化,協調公文電子交換作業,績效卓著者。
 (七) 有效管理運用政府出版品,提供政府施政成果之媒介,有助於政府
      與民眾溝通,著有具體事蹟者。
 (八) 對有效協調解決跨縣 (市) 問題,提出具體改進建議,經採納施行
      者。
 (九) 配合推動政府重要政策方案或地方發展有關工作,著有績效者。
四、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推薦參加績優研考人員選拔:
 (一) 最近五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者。
 (二) 最近三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三) 最近三年內考績曾列丙等者。
五、評審組織及作業程序:
 (一) 推薦:
      1.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每年應將符合選拔條件之人員繕造績優研
        考人員推薦表 (格式如附表 1) 及檢附各項績優證明文件影本各
        3 份,配合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提報行程與作業,函報本
        府 (計畫室) 彙辦。
      2.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提報之人員資料由本府 (計畫室) 彙整後
        ,提經遴薦審議小組審議,並依「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獎
        勵績優研考人員要點」規定名額採票選方式選出後,簽報縣長核
        定,函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辦理初評與複審。
      3.本府遴薦審議小組成員如下:
      (1) 召集人:由計畫室主任擔任,負責綜理小組召集、督導及審議
          工作。
      (2) 副召集人:由計畫室專員擔任,負責襄助綜理小組召集、督導
          及審議工作。
      (3) 審議委員:由計畫室綜合規劃課課長、研究發展課課長、管制
          考核課課長、為民服務課課長、行政室文書課課長及資訊室指
          派課長擔任。
 (二) 初評: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成初評小組,進行初評。
 (三) 複審: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各單位主管組成複審小組,就
      初評合格之人選進行複審選定,並簽陳該會主任委員核定。
六、本府計畫室及資訊室主任符合第參點遴薦標準者,得依第五點第 (一
    ) 項第 1  款規定繕造績優研考人員推薦表 (格式如附表 2) 及檢附
    各項績優證明文件影本各 3  份,簽報縣長核定後函報行政院研究發
    展考核委員會,不受第伍點第 (一) 項第 2  款及第 3  款推薦名額
    及推薦程序之限制。
七、獎勵方式:
 (一) 參選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複審獲獎,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
      委員會頒發獎牌及獎品。
 (二) 經選拔薦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之本府及所屬機關績優研考
      人員及研考主管給予記功乙次。
八、其他:
 (一) 經本府薦報之績優研考人員及研考主管除具有顯著優良事蹟或特殊
      貢獻經上級機關核定有案者外,二年內不得重複推薦。
 (二) 本計畫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