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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3: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辦理全縣性重大活動評鑑作業須知(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2 月 1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計畫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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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使本府及所屬各機關辦理重大活動真
    正發揮縣政推動之目標及效果,並改進缺失,提升活動品質,節約開
    支,充實活動內容,進而整合各項資源,使各項活動符合預期之效益
    ,特訂定本須知。
二、受評鑑對象與活動的界定:凡本府及所屬機關舉辦全縣性之重大活動
    。
三、評鑑方式:
    評鑑方式分內部評鑑 (必要評鑑) 及外部評鑑 (自由評鑑) 同步進行
    。
四、評鑑小組之組成:
 (一) 內部評鑑小組,由縣長指派副縣長一人擔任召集人,小組成員由召
      集人指派適當人員擔任; 內部評鑑成員之選派,由活動承辦單位簽
      辦活動同時簽請召集人指派,並將活動計畫書報 (相關資料) 及評
      鑑表 (先填妥背景資料) 送交評鑑人員。
 (二) 外部評鑑小組於活動前由本府計畫室徵詢及參考主辦單位意見,邀
      請縣政顧問為評鑑人員。
 (三) 評鑑作業幕僚之單位由本府計畫室辦理。
五、評鑑方法:
    活動當日採全程參與及現場評鑑 (評鑑表如附件) 。
六、評鑑後之處理:
 (一) 內部評鑑人員應於活動舉辦完成後三日內將評鑑表送交本府計畫室
      。
 (二) 外部評鑑人員評鑑表收集方式:
      l.外部評鑑人員當場完成評鑑表後,由活動承辦單位收齊後,送交
        本府計畫室。
      2.縣政顧問非當場完成評鑑者,由本府計畫室負責催收。
 (三) 本府計畫室原則上於活動結束後十日內,彙整評鑑資料陳核後,送
      請活動承辦單位依評鑑內容及缺失檢討分析,擬定具體改進措施陳
      核,於奉核定後送計畫室列管。
 (四) 本府計畫室每半年彙整各項活動評鑑之優缺點及具體改進措施,送
      本府各單位參辦,必要時並得簽請召集人召開檢討會議。
七、經費:內部評鑑人員所需旅運費由其隸屬單位預算配額支應。
八、獎懲:
 (一) 各單位舉辦活動績效優良,經評鑑成績八十五分以上者,由本府計
      畫室簽請相關主辦人員行政獎勵。
 (二) 各單位舉辦活動績效欠佳,經評鑑成績六十五分以下者,由本府計
      畫室簽請相關主辦人員行政處分。
九、本須知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