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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法務部訂頒政風機構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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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為使民眾陳情請願能在平和、理性下獲致圓滿結果,並防處各項偶突
 發事件發生,確保人員、設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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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體作法:(一)陳情請願預警狀況之通報:
 1.本縣各所屬政風單位應掌握轄區狀況,於得知與本府有關之陳情
 請願預警狀況,應即通報本府政風處,以機先協調相關業務主管
 單位疏處,並轉請本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協助處理。
 2.本縣警察局應切實要求各分局轄區員警,掌握轄區狀況,於得知
 與本府有關之陳情請願預警狀況,應即通報本縣警察局保防室轉
 報本府政風處,以機先協調相關業務主管單位疏處。
 3.本府各業務單位及聯合服務中心如獲陳情請願團體告知擬赴本府
 陳情請願之預警狀況,應先深入瞭解事件真相及訴求主題後,陳
 報縣長室,並通報政風處轉報本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協助處理。
 (二)本縣警察局豐原分局於獲悉(轄區員警通報或政風處轉報)陳情請
 願狀況後,應於陳情請願民眾未到達前調派優勢警力至本府布署,
 以維持民眾陳情請願之秩序,確保本府安全。
 (三)陳情請願事件之協調疏處及疏失懲處:
 1.有預警之民眾集體陳情請願事件,政風處應即陳報縣長室並會知
 聯合服務中心及聯繫本府相關業務主管及科長、承辦人員迅速到
 場協調疏處。
 2.無預警之民眾集體陳情請願事件至本府時,聯合服務中心應即刻
 陳報縣長室、政風處及聯繫本府業務單位主管及科長、承辦人員
 迅速到場協調疏處,並由政風處通報本縣警察局豐原分局調派優
 勢警力到府維持秩序。
 3.本府相關業務單位於處理民眾集體陳情請願前,應洽借會議室並
 準備茶水,供接見協調時使用;並請行政處庶務科協助安排會議
 室,供陳情民眾使用。
 4.民眾集體至本府陳情請願時,到達本府大門前時,由轄區豐原分
 局調派之警力將民眾阻隔於大門外,至於是否全部進入或推派代
 表至協調,由現場(大門外)主持接受陳情之有關業務單位主管
 決定,再將決定結果告知本府政風處,轉請警方及本府警衛組配
 合引導或管制民眾進入府內。如現場主持接受陳情之業務單位主
 管發現陳情請願民眾可能藉機進入本府滋擾抗爭或暴力衝突等非
 理性訴求,決定將本府鐵門關閉時,應知會政風處、聯合服務中
 心,請本府警衛組迅速將各側門、後門、地下室停車場出、入口
 關閉,轄區豐原分局調派之警力則負責大門外之警戒,及本府週
 邊設施之維護;並請本府警衛組及轄區豐原分局調派之警力負責
 管制民眾分批進入府內如廁。
 5.本縣警察局及本府各相關單位人員如未能及時到場處理民眾陳情
 請願事件時,致陳情請願事態擴大,並影響本府安全者,視情節
 輕重予以懲處。
 (四)本府各相關業務單位處理民眾集體陳情請願事件,應避免與群眾發
 生衝突;與陳情請願代表進行協調時,應本諸各相關單位業務權責
 ,詳如說明、協調,期使民眾陳情請願能在平和、理性下獲致圓滿
 結果。
 (五)民眾陳情請願結束後,本府各相關業務單位應將陳情請願之原因、
 訴求及協調處理結果陳報縣長,並知會本府聯合服務中心及政風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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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警衛組或各單位人員如發現可能攜帶危險物品(含爆裂物)人士欲進入本府,或在府內發現危險物品(含爆裂物)時,應迅速撥打一
 一○號電話,請本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勤務中心派員處理,並通報政風
 處協助保持現場完整及撤離周邊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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