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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0: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公益彩券盈餘經費補助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2 月 3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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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珍惜公益彩券盈餘之資源,與
    民間力量共同推展本縣各項社會福利,以利申請計畫單位有效運用公
    益彩券盈餘,達最大之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及條件:
 (一) 依法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或社會福利機構或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社
      會福利基金會、公益社團法人,且於本縣內從事福利服務。
 (二) 其他經本府核定之非營利機關、機構、團體或基金會。
 (三) 各受補助及執行單位所提出之申請案符合臺中縣公益彩券盈餘經費
      管理運用辦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業務,得為經費補助之對象。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 補助項目:
      1.服務方案:增進社會福利服務及公益慈善相關措施或創新方案。
      2.改善設施設備:補助機構或團體推動或辦理社會福利工作及創新
        方案所需之器材、設施設備或建築物之裝修。
 (二) 補助標準:
      1.社工員人事案、服務方案鐘點酬勞費等項目:依內政部補助作業
        要點規定支付。
      2.開辦費:依計畫服務量評估,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3.研究案補助:比照內政部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標準,最高補助
        新臺幣一百萬元,其中資本門費用不得超過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十
        。
      4.專案管理費 (人事費之補助) 及行政管理費視方案性質核定之。
      5.活動性計畫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6.聯誼性、休閒性之活動不予補助。
      7.方案性質:
      (1) 急迫性方案確有其需求之方案每案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最高
          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2) 一般性方案:依活動大小、規模、預期效益等指標核定補助項
          目及金額,每一申請案以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為土限,最高補
          助百分之七十,並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
      (3) 配合內政部政策執行之方案或計畫且經臺中縣公益彩券盈餘管
          理運用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審議通過後,得不受百分
          之九十之限制。
四、申請應備文件:
 (一) 專案計畫經費申請表報 (附件一) 
 (二) 補助計畫書:內容應包括目的、主 (協) 辦單位、時間 (或期程) 
      、實施對象、實施方式 (工作內容) 、預期目標、經費需求業 (含
      明細) 、預期效益等 (附件二) 。
 (三) 自籌款證明。
 (四) 法人登記證書、機構立案證書及章程。
五、審查作業:
 (一) 申請時間:申請案件採事前審核原則,申請單位應依下列規定提出
      申請:
      l.全年度持續執行之案件,應依年度計畫,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內
        提出申請。
      2.其他案件於當年度一月、三月、六月、九月提出申請為原則。但
        資本門經費補助案,應於三月底前提出為原則。
 (二) 審查方式:
      1.各受補助及執行單位提出之申請案應先送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研
        擬初審意見,再送本委員會審議。
      2.申請案件以書面審核為原則,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但有
        實地勘查之必要,得派員實地勘查,經審查後始核定補助額度。
 (三) 審核重點:
      l.申請單位符合補助對象資格。
      2.申請計畫符合補助範圍及項目規定。
      3.不重複政府已辦理事項。
      4.補充政府所不能執行的事項。
      5.無逾期未核銷案件。
      6.無重複申請並獲其他單位補助之計晝
      7.申請計畫具目的適切性及重要性。
      8.申請計畫執行後可達成預期效益。
 (四) 申請案件經審核符合者,於通過七日內通知申請單位; 凡不符合者
      ,敘明具體事由,通知申請單位。
六、補助經費之撥付與執行:
 (一) 經費之核撥:
      l.經費低於新臺幣五十萬元整,於計畫通過後一個月內掣據憑撥。
      2.經費高於新臺幣五十萬元整,依其實際核給額度分二期撥付:
      (1) 第一期經費於計畫通過後一個月內掣據憑撥。
      (2) 第二期依期中督導決議撥付經費。
 (二) 經費之執行:
      l.接受本委員會補助之各受補助及執行單位,其辦理項目應確實依
        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2.補助經費不得與接受補助及執行單位之各該單位其他經費及帳目
        相混,並不得移作其他用途,實際執行後之剩餘款應即繳回歸帳
        。
      3.各受補助單位及執行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執行,如不能配合實際
        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事前詳述理由
        ,報請本委員會核准後始得辦理,否則不得變更為其他用途使用
        。
      4.接受補助或委託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二週內或會計年度截
        止前一個月,檢送下列文件報核銷結案:
      (1) 專案計畫績效評估報告及照片 (格式如附件三) 。
      (2) 經費支出憑證簿 (格式如附件四) 。
      (3) 經費使用情形 (格式如附件五) 。
      (4) 經費支出原始憑證 (需含補助款憑證正本及自籌款憑證影本,
          單項逾新臺幣八千元以土需附兩家以上估價單,黏貼用紙格式
          如附件六) 。
      5.接受補助或委託之單位,個人應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
        得扣繳。
      6.對於接受補助或委託之單位,本府得定期派員或委託會計師抽查
        補助經費收支帳目等相關資料。
      7.各接受補助單位接受補助款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
        或所購財物不符原核定目的及用途,經審核結果予以剔除時,接
        受補助或委託辦理之單位應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向本委
        員會申覆,未依限申覆或申覆未獲同意者,應即將該項剔除經費
        繳回。
七、期中督導工作:為期充分了解方案實際執行情形,並給予相關輔導與
    協助,申請計畫經費高於新臺幣五十萬元或實施期程超過半年者,於
    第一期經費撥付一至三個月後,於本委員會召開時,提供相關資料及
    報告供委員參考,如有實地考核之必要,得派員實地考核。
八、補助所需經費由臺中縣公益彩券盈餘基金─社會福利及慈善事業獎補
    助費項下支應,預算使用完畢即停止辦理。
九、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