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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5:0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臺中港特定區開發推動小組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2 月 0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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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推動臺中港特定區都市建設及有關臺
    中港興建工程各項聯繫工作,特設置臺中港特定區開發推動小組 (以
    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五人至二十七人,縣長為委員兼召集人,副縣長為
    委員兼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下列本府各單位主管及附屬機關首長兼
    任,如非本府單位 (機關) 由各單位推派人員兼之。
 (一) 本府民政局局長。
 (二) 本府財政局局長。
 (三) 本府教育局局長。
 (四) 本府建設局局長。
 (五) 本府工務局局長。
 (六) 本府農業局局長。
 (七) 本府地政局局長。
 (八) 本府計畫室主任。
 (九) 本府主計室主任。
 (十) 臺中縣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一) 臺中縣交通旅遊局局長。
 (十二) 臺中縣文化局局長。
 (十三) 臺中縣清水地政事務所主任。
 (十四) 內政部營建署。
 (十五)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局。
 (十六) 經濟部水利署。
 (十七) 交通部臺中港務局。
 (十八) 清水鎮公所。
 (十九) 沙鹿鎮公所。
 (二十) 梧棲鎮公所。
 (二十一) 龍井鄉公所。
 (二十二) 大肚鄉公所。
 (二十三) 其他有關機關代表或專家一人至三人。
三、本小組之任務為審議、督導、協調、聯繫下列事項:
 (一) 臺中港特定區都市建設分期分區實施事項。
 (二) 臺中港特定區都市建設財源之籌措及支配事項。
 (三) 臺中港特定區都市建設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用地取得及拆遷補
      償等事項。
 (四) 臺中港興建工程各項聯繫事項。
 (五) 其他有關臺中港特定區都市建設重大工程財務及地政等事項。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建設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或副召集
    人之命綜理本小組一切事務,並置幹事三人至五人,由召集人就本府
    相關單位遴選人員兼任。
五、本小組會議依開發實際需要召開,均由召集人主持之,召集人因故不
    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主持之,並得誌視實際需要邀請專家或有關機
    關派員列席。
六、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各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七、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要點簽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