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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4: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路平專案執行績效考核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2 月 2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交通旅遊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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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落實執行路平專案,對相關單位或人員辦理績效考核,特訂定本要
    點,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中縣交通旅遊局 (以下簡稱本局) ,管理機關
    為各鄉 (鎮、市) 公所。
三、接受績效考核之對象:本局道路維護管制中心所屬人員,各鄉 (鎮、
    市) 公所及所屬人員。
四、本局道路維護管制中心,無故不受理或無正當理由,未於二十四小時
    內通知各道路主管機關前往修補者,視情節輕重,主管課長給予申誡
    一次,承辦人給予申誡二次等處分。但民眾申報地點未盡詳實,無法
    確定權責單位或情況特殊無法如期完成者,不在此限。如全年績效良
    好,如期完成率平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者,主管課長給予嘉獎二次,
    承辦人給予記功一次等獎勵。
五、各鄉 (鎮、市) 公所於接受本局道路維護管制中心之通知,無故不受
    理或無正當理由未於三日內前往修補完成者,視其情節輕重,主管課
    長給予申誡一次,承辦人給予申誡二次等處分。但因天候影響及修補
    範圍廣大需要另案簽辦小型零星修復工程及情節特殊無法如期完成者
    ,不在此限。負責實際執行修補業務之各公所,如全年績效良好,如
    期完成率平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者,其中第一名給予瀝青混凝土三○
    ○噸、第二名給予二○○噸、第三名給予一○○噸等之補助獎勵,其
    辦理業務之主管課長各給予嘉獎二次,承辦人給予記功一次之獎勵。
六、有關之獎勵方式,需以預算支付者,由本局交通管理業務--道路養護
    --業務費用項下支應。
七、本要點簽奉縣長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