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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7: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地政業務督導考核及競賽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5 月 3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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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督導考核各地政事務所地政業務
    ,並激勵地政事務所及其同仁研究與服務之能力,提高為民服務績效
    ,特訂定本要點。
二、督導考核競賽範圍,以土地登記、地籍管理(包含地政士管理等)、
    地政資訊作業、地價、地權、地用、測量及為民服務為主,其他業務
    得視實際需要適時列入考核範圍。
三、地政事務所主任、秘書及主管課長應隨時鼓勵所屬研究發展,提昇服
    務品質並應督導其負責業務,有關缺失事項應當場指正限期改進,並
    將督導結果記載於紀錄簿備供本府及內政部考核之用。
四、督導考核小組及考核方式:
    由本府地政處各相關業務單位,依業務性質派員組成督導考核小組,
    由地政處處長擔任召集人,各業務主管科長擔任副召集人,並依業務
    性質分區、分梯次,依下列考核方式辦理:
(一)考核方式:
      1.定期考核:考核項目以通案性、綜合性、經常性業務為主。每年
        至少二次至各地政事務所督導考核。
      2.不定期考核:考核項目以政策性、專案性業務為主,得由各業務
        單位視業務性質另行擇期辦理。
(二)考核時間:
      1.定期考核:於每年五月、六月間及十一月、十二月間辦理,必要
        時得調整辦理期間。
      2.不定期考核:由本府地政處各業務單位視其業務需要辦理。
(三)成績評定:由本府地政處各業務單位依其所訂各項評分標準評定單
      項成績合計為總成績。
    督導考核結果應記載於紀錄表,發現缺失事項除當場指正,並於一個
    月內彙集函請各地政事務所限期切實改進,並應將改進情形函報本府
    備查。
五、本府地政處各業務科,應將本年度各督導考核結果及各地政事務所改
    進情形彙集,並備供內政部查核。
    前項考核結果及改進事項,上半年應於四月底前將上年度十月一日至
    考核年度三月三十一日止;下半年應於十月底前將考核年度四月一日
    至九月三十日止,依計畫執行之各項工作成果及其他有關之業務資料
    ,予以彙整備供查核之用。
六、督導考核項目:
    由本府地政處各相關業務單位,配合內政部考核事項及本府當年工作
    計畫執行項目訂定之。考核項目之評分標準,由本府地政處訂之。
七、考核成績評定標準如下:
(一)特優等:成績在九十五分以上者。
(二)優等:成績在九十分以上,未滿九十五分者。
(三)甲等:成績在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四)乙等:成績在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五)丙等:未滿七十分者。
八、地政事務所主任、主管課長及主辦人員經本府考核評定總成績或單項
    成績,依臺中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於下
    述標準內予以獎懲:
(一)特優等:於本縣總成績或單項成績經內政部評為全國第一名時記大
      功一次;否則記功二次。
(二)優等:各記功一次。
(三)甲等:成績在八十五分以上者,各嘉獎二次;成績在八十分以上,
      未滿八十五分者,各嘉獎一次。
(四)乙等:不予獎懲。
(五)丙等:成績在六十五分以上者,各予申誡一次;成績未滿六十五分
      者,各予申誡二次。
    各地政事務所考核總成績或單項成績本府評列優等以上者,地政事務
    所除依前項獎懲標準獎勵外,並由本府頒發獎狀一張,惟其受獎機關
    數額至多以不超過轄內地政事務所七分之三為原則;地政事務所考核
    總成績評列本縣地政事務所最後一名且未達 80 分者,應提改進措施
    方案並報本府備查。
九、本府地政處處長、相關業務主管科長、及主辦人員以內政部考核成績
    為依據,參照第八點第一項獎懲標準辦理獎懲。
十、地政事務所秘書、協辦人員,由地政事務所相關業務單位依權責切實
    檢討並依第八點第一項獎懲標準降低一級辦理。
十一、獎懲對象,應以實施督導考核年期已在職滿六個月以上者為限,未
      滿六個月者不予獎懲,惟得併列個人年終考績參考。
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地政處編列預算內支應。
十三、有關本府考核紀錄簿及地政事務所業務督導紀錄簿,督導考核缺失
      情形暨改進建議表、改進報告表等格式,由本府地政處訂定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