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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5: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各地政機關單位測量助理管理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6 月 0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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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提昇本縣各地政機關單位測量助理素
    質,增進工作效率,確保測量成果精度及健全人員管理,特訂定要本
    點。
二、本要點所稱地政機關單位係指本府地政局及本縣各地政事務所。
三、本要點所稱測量助理,係指地政機關單位編制內協助辦理測量之測量
    助理,其管理係指測量助理之人事及工作管理事項。
四、各地政機關測量助理之管理,除依事務管理規則「工友管理編」之規
    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五、測量助理之僱用、解僱、督導、考核、獎懲等管理事項,由僱用機關
    之業務單位主辦;編制、待遇、福利等事項,由人事單位主辦;退職
    、撫卹等事項,由庶務單位主辦。
六、地政機關測量助理名額應依臺中縣各地政機關單位測量助理名額設置
    基準配置。各地政機關單位進用女性測量助理名額不得超過該機關單
    位測量助理名額總數十分之一。
七、僱用測量助理,應以公開甄選為原則,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 思想純正、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及嗜好者。
 (二) 高中 (職) 以上學校畢業者。
 (三) 經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身心健康者。
 (四) 男性需服完兵役或免服兵役者。
 (五) 年齡在三十歲以下者。
    符合前項各款條件且經測量相關科畢業或職業訓練機關地籍測量丙級
     (含) 以上技術士檢定考試及格或政府舉辦、認可之地籍測量專業訓
    練達六個月以上結業者,應予優先遴用。
    測量助理之遴用,除具備前二項條件外,應經三個月試用,試用期間
    應指定實務經驗豐富之測量員予以訓練,期滿經僱用機關主管考核合
    格者,予以僱用。曾在其他機關充任測量助理,非因過失而離職,持
    有證明文件者,得免予試用。
    測量助理之遴用,如有未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者,一經查覺即予解僱
    ,失職人員並予議處。
八、曾在地政機關實際從事協助測量工作,具有實務經驗一年以上,年齡
    三十五歲以下,並符合第七點第一項第 (一) 至 (四) 款規定者,得
    優先予以遴用,並免予試用。
九、測量助理應協助測量員辦理內外業工作,測量員並應按月提出測量助
    理之考核報告,作為測量助理年終考核之參考。
十、測量助理之工作職責如下:
 (一) 測量內業:
      土地複丈、建物測量申請案件收件、歸檔、定期通知書繕寫,地籍
      調查表、土地複丈圖、建物測量成果圖之整理歸檔、地段圖、地籍
      圖謄本繪製、建物測量成果圖影印、地籍公告圖註記、測量儀器之
      管理、表冊之抄錄、繕寫、統計及協助土地複丈圖、連絡圖、建物
      測量圖、成果圖之調製、圖根點、界址點坐標、土地、建物面積第
      一次計算,地籍圖複照、複製及測量員臨時交辦之測量內業事務性
      工作事項。
 (二) 測量外業:
      實地測量作業之儀器搬運、整置、障礙物清除,量距、豎菱鏡或標
      桿、選點、協助申請人 (含代理人) 埋設界標、記簿及協助辦理地
      籍調查、對講機攜帶通話及其他配合測量外業事務性工作事項。
十一、各級主管應加強測量助理之工作督導及考核,測量助理不得調派與
      測量業務無關之工作,違反者各該主管應予處分。
十二、各級主管平時應注意測量助理之工作,生活情況,隨時辦理獎懲,
      以激勵工作情緒,其應行獎懲種類由各地政機關單位視情節輕重,
      自行核定之。
十三、測量助理不接受指揮,違背職務或因其他過失,情節重大者,得依
      規定予以解僱並報請本府備查。
十四、地政機關編制內測量助理,除依規定參加中央地政機關主辦之地籍
      測量教育訓練外,由所屬單位配合業務需要加強其在職訓練,本府
      主管單位並應定期實施業務考核,作成紀錄,作為獎懲或年度考核
      之重要依據。
十五、本府因測量業務、工作或管理上之需要,得統籌調動縣內各地政機
      關測量助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