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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0:0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立文化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5 月 0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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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立文化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為推廣社會教育,加強文化建
    設,發揮本中心場地使用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場所包括演奏廳、演講廳、展示場、大廳及廣場,場地統
    由本中心總務組管理。
三、合於左列各款之一者,得向本中心申請使用。
 (一) 具有教育性戲劇、音樂、舞蹈及電影活動者,得申請使用演奏廳。
 (二) 各項藝文活動及集會典禮者,得申請使用演講廳。
 (三) 各項藝文活動者,得申請使用展示場、大廳、廣場。
四、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使用,已核准者,本中心得立即停止使
    用,並依法處理。
 (一) 違背政府法令、政策或有害於社會公益之活動。
 (二) 有違反社會善良風俗或非法集會者。
 (三) 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四) 公職人員選舉政見發表會。
 (五) 其活動有損本中心設施環境者。
 (六) 與本中心宗旨不符之活動。
五、使用者除應檢附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許可證件外,並視申請場地分別繳
    交:
 (一) 演藝 (演講) 部份
      1.活動計畫。
      2.演職員名冊 (節目表) 。
 (二) 展覽部份。
      1.作品 (照片、正片) 。
      2.展覽計畫。
      於使用前一個月備文送本中心審查同意,並一次繳清場地管理費,
      收費金額如附表。
六、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使用時間區分如左:
 (一) 演奏廳:
      1.每日上午九時至十二時。
      2.每日下午二時至五時。
      3.每日晚間七時至十時。
      惟晚間不得超過十時,如有特殊情形經本中心同意者得延長之。
 (二) 演講廳:
      1.每日上午九時至十二時。
      2.每日下午二時至五時。
 (三) 其他場所: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止。
七、使用演奏廳、演講廳,每場次三小時為一次,未滿三小時者以三小時
    計算,超出一小時另加收一場次之使用費,如需彩排、預演及佈置等
    情事,必須配合台已登記場所空檔舉行,但不得超過一場次之時間。
八、申請使用場地者,在約定使用時間,無論使用與否其所繳納之費用概
    不退還。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酌情退還場地管理費之一部份或全
    部:
 (一) 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應於不使用前七日以書面通知本中心者
      ,得退還場地管理費二分之一。
 (二) 水災、疫區、風災、地震、空襲等,致無法如期使用時,得退還其
      無法使用期間之場地管理費。
 (三) 本中心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使用時,本中心得通知已使用者,並
      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
九、電視台、廣播台,使用本中心場地作現場錄影、錄音、實況轉播時,
    不適用本規定,另案處理。
十、場地使用管理費全部解繳公庫。
十一、凡使用本中心器材等設備,應注意維護,如有損毀或短少,使用人
      應按市價負責賠償。未經本中心專責人員同意不得擅自啟用燈光、
      音響、舞台吊具或其他各項設備,如需增加照明或其他電器設備時
      ,均應事先徵得本中心有關人員准許。
十二、本中心謝絕代為售票,如需在本中心場地範圍內張貼宣傳海報、標
      語及暫搭建物等,應在本中心指定之地點為之。
十三、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