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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8: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特殊結構物委託審查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3 月 0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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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建築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審查對象:
 (一) 高度五十公尺以上之建築物一律委託審查。
 (二) 高度未達五十公尺而跨度較大、結構行為與環境特殊、高度超過九
      公尺之邊坡擋土結構物及地下層開挖超過三層等有安全顧慮之結構
      物,經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得委託審查。
 (三) 道路、橋樑、水工結構物、公有建築下水道工程、機電設備等之有
      關特殊結構物部份,經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得委託審查。
三、受委託辦理審查之機關團體 (以下簡稱審查機關) :
 (一) 建築學會
 (二) 技師公會
 (三) 大學院校
    本府各權責單位,依其業務各自函邀審查機關,各審查機關擔任審查
    人員之學、經歷資料應報本府建築主管單位備查,並經縣長核可後,
    刊登縣公報公告周知。異動時亦同。但審查人員以參加前項各審查機
    關之一為限。
四、委託方式:
 (一) 由本府各權責單位依縣公報刊載之委託審查機關順序輪流委託辦理
      ,必要時得指定特定審查機關。
 (二) 變更設計申請案,仍由原受委託審查機關辦理。
五、審查方式:
 (一) 每一案件,審查人員應有五人以上。
 (二) 除較單純之局部變更設計案件外,應以公開形式審查,並應開放自
      由旁聽。
 (三) 對於審查通過之結構計算書及施工圖說,須加蓋審查人員圖章及審
      查機關、印鑑並具審查意見書。
 (四) 本府認為有必要時,得於審查機關審查完成後,邀請審查機關簡報
      說明。
 (五) 委託審查之案件係由審查人員設計者,該審查人員不得參與該案件
      之審查。
六、審查費用計算方式如下:
 (一) 每一審查案件為新臺幣十五萬元加工程造價之萬分之一;結構重新
      設計之變更案件亦同。
 (二) 局部變更案件,為新臺幣五萬元加變更工程部份造價之萬分之一。
      如不須召開委託審查會議審查者,為新臺幣一萬元加變更工程部份
      造價之萬分之一。
 (三) 審查時須使用電腦校對者,其電腦費用核實計算。
七、審查作業程序:
 (一) 審查費用由起造人支付,並由起造人逕向審查機關繳納。
 (二) 建造執照審核除依照行政院民國七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臺內字第七
      ○三九號函訂頒之改進建築管理方案第四點改進措施第一項第二款
      ,應審核之主要項目審查合格發照外,有關由建築師簽證負責之結
      構部份,均列入必須抽查管理,由本府建築管理單位依第四點之委
      託方式於發照前辦理委託審查,經審查合格後,始得核發建造執照
      。
 (三) 本府自辦工程,其審查費用由該工程之工程管理費項下支付。
八、審查時限:
    審查機關應於函請委託審查文到後三個月審查完成,其有不符規定或
    設計錯誤等情形應一次詳細註明,通知設計人修正再審。如無法於期
    限內審查完成,應請審查機關個案報請本府核處。
九、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函頒實施。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