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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7: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辦理技術顧問機構遴選評審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5 月 1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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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台八十六工
    企字第八六一四三○○號函頒「各機關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承辦技術服
    務處理要點」第二十五點規定訂定之。
二、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辦理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之
    案件,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應通知三家以上具有經驗與信譽之技術
    顧問機構,依本要點第三點、第四點之規定辦理遴選、評審。
 (一) 總工程費 (含工程管理費) 在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性質較單
      純,而本府在時間上或人力上確實無法自行辦理者。
 (二) 服務費用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屬新技術、新工法或複雜性工程
      案件,專案報經首長核定者。
    前項範圍以外之案件其遴選評審作業程序,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台八十六工企字第八六一四三○○號函頒「
    各機關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處理要點」辦理,不適用本要
    點。
三、評審程序:
    經本府遴選之技術顧問機構,應於規定期限內,提出服務建議書及密
    封之報價資料,由本府以服務建議書之內容、技術顧問機構之經驗、
    計畫主持人及重要專任人員之學經歷及專長、報價資料等作為評審項
    目,予以評審並選定其議價順序。
四、議價及訂約:
    經評選第一順位之技術顧問機構其報價已在底價以內,即逕行交其承
    辦並簽定契約:如其報價超過底價,經議價結果仍超過底價而不願再
    減價時,依次由第二順位技術顧問機構遞補,餘類推之。
    經最後順位技術顧問機構之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則以廢標處理,
    並另行依本要點處理。
五、本府委託建築師承辦公有建築物規劃、設計、監造合乎「建築法」及
    「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要點」相關規定時,得比照本要點辦理
    之。
六、本要點簽奉縣長核定後發布實施。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