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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2:0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專業簽證項目抽查措施(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1 月 1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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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配合內政部頒「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
    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使抽查程序更具公開、公正
    、公平原則,以落實主管建築機關監督管理責任,特訂定本措施。
二、案件抽查及複核:
 (一) 本府工務局建管課於每月第二、四週週三先將前兩週累計已核發建
      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案件依內政部頒「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
      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部頒抽查作業要點) 第
      五點規定,分類統計出應抽查件數,再於同週次日 (即週四) 上午
      九時於本府建管課由建管課課長指派一人並會同臺灣省建築師公會
      臺中縣辦事處 (以下簡稱建築師公會) 代表至少一人公開抽出須查
      核之案件並作成紀錄。
 (二) 每個月之分類件數末達抽查件數時,依部頒抽查作業要點第五點規
      定基數辦理。
 (三) 應查核之案件於抽定後,即分派由原審查承辦人員會同建築師公會
      代表共同查核,並於紀錄案件當日完成查核。
 (四) 原審查承辦人員於抽查之案件查核後,如發現有不符規定者,應將
      不符合項目一次列陳並作成紀錄併同原案件移送初審,並通知設計
      人出席。
 (五) 本措施初審小組成員由本府建管課課長或其指派之建管人員及建築
      師公會代表二人組成小組,對於經抽查查核不符規定之案件,應於
      三日內完成初審,並作成紀錄再由本府發函通知起造人及設計人改
      正式辦理變更設計。
 (六) 起造人或設計人如對於抽查案件經過知改正認有異議時,得依部頒
      抽查作業要點第七點規定申請複核。
 (七) 對申請複核之案件,本府依部頒抽查作業要點第七點規定辦理,並
      由本府建管課課長為複核會議之召集人召開複核小組會議;小組成
      員包括建築師公會代表三人、工務局建管課課長、承辦人兩人共六
      人。
 (八) 為期設計建築師與抽查人員對於法規認定之共識,避免法規認定不
      一並確保起造人之權益及避免建築爭議事件發生,本府工務局與建
      築師公會得定期召開法規研討會,就各方面提出之疑義部分經研討
      取得共識後並作成紀錄,以為專業簽證抽查審圖之依據。
三、抽查措施流程詳如附表。
四、本措施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實施。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