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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5: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職員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2 月 0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人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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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加班費之支給除
    依行政院九十一年九月三日院授人給字笫○九一○○四三四八一號函
    核定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標準辦理外,有關加班費支給管制依本要
    點行之。
二、本府職員申請加班,除應事先於本府差勤電子表單系統網路線上申請
    ,並於加班開始及加班結束時以掌型辨識機刷掌
    外,依下列規定:
(一)全日上班加班者,以上班時數滿八小時後起算。但於八時三十分上
      班者,加班時間自十七時三十分起算。
(二)星期例假日加班者,應於加班開始及加班結束時以掌型辨識機刷掌
      ,加班時間以實際刷掌時間計算。
三、本府職員加班時數管制如下:
(一)每人每日以不超過四小時為限,每月以不超過二十小時為限。
(二)因業務特性,工作性質特殊,或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解決突發困
      難問題、搶救重大災難,或為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需較長時間
      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者,得申請專案加班,每人每月以不
      超過七十小時為限;如仍不足以因應業務實際需要時得超過七十小
      時,上開專案加班均應敘明加班事由簽奉縣長核准後始得支給。
四、本府職員經指派加班,得選擇在加班後六個月內補休,並以小時為單
    位,不另支給加班費。
五、本府簡任以上人員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加班,均不另支加班費
    。但得依加班事實按規定擇期補休或酌予獎勵。
六、各單位對加班費之支給,應加強監督查核,不得浮濫,如有虛報情事
    ,一經查明,依法嚴予議處。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