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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6: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縣志編纂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4 月 0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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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臺中縣縣志纂修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臺中縣縣志編纂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任務如下:
 (一) 策劃縣志編纂事項。
 (二) 督導縣志編纂之內容與進度。
 (三) 完成縣志文稿之初審。
 (四) 其他有關纂修縣志事項。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縣文化局局
    長兼任;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由縣長遴聘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
    兼任之,其中專家學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四、本會為辦理縣志審查,得依其篇章內容需求,遴聘專家學者協助審查
    事宜。
五、本會置秘書一人、助理秘書一人,並置聯絡員三人至六人,自本府遴
    選有關人員派兼之,擔任幕僚及負責聯絡作業。
六、本會每三個月召開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開會時由召
    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
    、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七、本會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或審查費、撰稿費。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縣文化局編列預算支應之。
九、本會於縣志纂修完成後裁撤。
十、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函頒實施。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