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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3: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縣旗覆蓋靈柩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3 月 1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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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崇敬及宣慰臺中縣 (以下簡稱本縣) 縣民因公殉難、為社會公牲犧
    牲或對本縣有奉獻者逝世後,於其靈柩覆蓋縣旗,特訂定本要點。
二、現任或卸任縣長、副縣長逝世,得以縣旗覆蓋靈柩。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以縣旗覆蓋靈柩:
 (一) 符合國旗覆蓋靈柩實施要點第三點規定者。
 (二) 因公殉職或為社會公義犧牲者。
 (三) 於專業領域有特殊貢獻者。
 (四) 對縣政、鄉 (鎮、市) 政及建設有特殊貢獻者。
 (五) 依臺中縣榮譽縣民證書要點獲頒本縣榮譽縣民者。
    符合前項規定者,由遺屬填具事蹟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臺中縣
    政府同意。
四、覆蓋縣旗者,以與逝世者身分相當、階級相同或較高者為原則。
五、覆旗前摺疊方式如附件一。
六、覆蓋靈柩之縣旗,應避免觸及地面。
七、縣旗覆蓋靈柩位置如附件二。
八、於靈柩入葬之前,由柩者將縣旗水平持起摺疊,於靈柩入葬後送交
    逝世者遺屬保管。
九、本要點簽奉縣長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