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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3: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公益彩券盈餘經費補助民間團體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0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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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妥善運用公益彩券盈餘,以結合民間
    團體、推展本縣各項福利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及項目如下:
(一)補助對象:
      1.依法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且依法登記之社會福利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組織章程中明訂辦理社會福利者)、財團法人基金
        會(捐助章程中明訂辦理社會福利,且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且
        於本縣內從事福利服務者。
      2.從事本縣社會福利之需求調查或研究發展、績效評估之大學社會
        福利相關學系。
(二)補助項目
      1.一般性補助:由本府另訂臺中縣公益彩券盈餘經費申請補助項目
        及基準並據以審定。
      2.政策性補助:由本府業務單位依政策及需要訂定計畫並據以實施
        。
三、補助標準如下:
(一)一般性方案:依申請計畫內容、執行能力、補助項目及基準,審核
      後決議補助經費,申請經常門應自籌經費百分之二十以上(人事費
      補助另依相關規定辦理),申請資本門應自籌經費百分之三十以上
      。
(二)政策性方案:依實際所需經費預算額度,由本府業務單位依政策及
      需要規劃初審,申請單位並得列部分自籌經費。
四、補助原則如下:
(一)單項計畫最高補助額度為審核經費之百分八十,申請單位每年補助
      額度(含小額補助)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資本門另計。
(二)配合內政部及本府政策執行之方案經臺中縣公益彩券盈餘經費管理
      運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審議通過,得
      不受前款補助比例及金額之限制。方案審核結果應敘明理由後上網
      公告,以昭公信。
(三)由政府委託辦理或公設民營執行之方案得不受第一款之限制。
五、申請案件採事前審核制,申請單位應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一)全年度持續執行之案件及政策性方案,應依年度計畫,於前一年十
      月十六日至十月三十日提出申請;資本門經費補助案,以前一年十
      月十六日至十月三十日及當年五月一日至五月十五日提出。
(二)其他案件於前一年十月十六日至十月三十日、當年二月一日至二月
      十五日、五月一日至五月十五日、八月一日至八月十五日提出申請
      。
(三)申請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小額補助應於計畫辦理前一個月提出申請
      ,未於時限內提出,不予補助,特殊情形不在此限。
(四)緊急及具時效之案件,經委員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同意者,得隨時
      提出申請。
六、申請應備文件如下:
(一)專案計畫經費申請表(附件一)。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內容應包括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或期
      程)、實施對象、實施方式(工作內容)、預期目標、預期效益、
      工程進度、經費需求(含明細、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其他單位申
      請補助項目及金額)、經費來源、評估方式及收費基準等(附件二
      )。
(三)自籌款證明(三個月內)。
(四)法人登記證書及組織章程(捐助章程)。
(五)其他視個案需要之文件。
      1.大學社會福利相關學系應以該系所名義提出申請。
      2.如係接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業務者,應附委託契約書。
      3.社會福利機構及其他依照相關法規須辦理公共安全檢查單位,均
        應檢附公共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4.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項目、
        金額及核定函。
      5.提出文件為影本時,應於影本文件內加註並簽章切結與正本相符
        。
七、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
      1.申請案應先送本府社會處轉送本府各業務主管單位,依審核重點
        就計畫內容、相關文件及經費需求提出初審意見,再由本府社會
        處彙整,送本委員會審議核定。
      2.本委員會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如有實地勘查之必要,得派
        員實地勘查後審議核定。
      3.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小額補助由本府依本要點及臺中縣公益彩券
        盈餘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審查逕予核定,於當季送本委員會
        備查。
      4.小額補助當年度累計受補助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時(不含資
        本門),再次申請小額補助計畫,特殊案例送本委員會審議核定
        ,一般案件停止受理。
(二)審核重點:
      1.申請單位是否符合補助資格。
      2.計畫內容是否符合其立案組織(捐助)章程之宗旨及服務內容。
      3.申請計畫是否符合補助範圍、項目及基準。
      4.申請補助經費及自籌款編列情形。
      5.是否重複政府已辦理事項。
      6.是否為補充政府未辦理之事項。
      7.無逾期未核銷案件。
      8.無重複申請補助項目。
      9.申請計畫具目的適切性及重要性。
     10.申請計畫執行後是否可達成預期效益。
     11.計畫是否具良好評估機制。
(三)申請案件經審核通過者,於七日內通知申請單位;未核定補助者,
      敘明審核意見,通知申請單位。
八、補助經費之撥付與執行如下:
(一)經費之核撥:
      1.採預付者應於收到核定通知二週內檢附領據及專戶資料影本,報
        本府撥款,存入專為本縣公益彩券辦理計畫而設立之專戶,專款
        專用,其由專戶存款所產生之利息,不得抵用或移用。計畫執行
        完成時,賸餘經費(應註明經常門或資本門)及專戶孳息應於次
        年一月十日前繳回本府辦理結案,如未設立專戶,應於計畫執行
        完成後,始得檢附領據請款。
      2.經常門補助經費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資本門補助經費新臺幣一
        百萬元以下,於計畫通過後一個月內掣據憑撥。
      3.經常門補助經費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分二期撥付:
     (1)第一期經費(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五十)於計畫通過後一個月
          內掣據憑撥。
     (2)第二期經費(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五十)依期中督導決議並俟
          第一期經費核銷完竣後撥付。
      4.小額補助於計畫完成後二週內檢附收據及第二款第五目之(1)
        至之(8) 之文件憑撥。
      5.資本門補助經費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依工程進度並經實地考核
        且考核結果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再行撥付。
      6.當年度補助經費累計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應經實地考核且考
        核結果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再行撥付。
(二)經費之執行:
      1.補助計畫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之適用情形時,應確實依政府採
        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2.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執行,補助經費不得移作他用,但必
        須配合實際需要修正或變更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事前詳
        述理由,報請本委員會同意後始得辦理。
      3.經常支出與資本支出不得相互流用,其劃分標準依行政院主計處
        訂頒之『各類歲出歲入預算經常、資本門劃分標準』規定辦理。
      4.年度終了後,補助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並將經費繳回
        本府。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應於年度終
        了前一個月內填具公益彩券盈餘經費補助款保留申請表(如附件
        十)報經本府核准保留,始得繼續執行;未辦理保留即應繳回補
        助款。
      5.受補助單位如本項補助款為支出之全部者,應如期編具會計報告
        或收支清單連同原始憑證送本府,另應檢送下列文件報本府結案
        :
     (1)專案計畫績效評估(格式如附件三)。
     (2)支出憑證簿(格式如附件四)。
     (3)支出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五)。
     (4)申請計畫及核定表(格式如附件七)。
     (5)支出分攤表(格式如附件八)。
     (6)資本門支出檢附財產清冊(格式如附件九)。
     (7)專案計畫成果6張彩色照片。
     (8)講義、宣導品、手冊、其他公文、成果資料等。
      6.受補助單位如本項補助款為支出之部分者(不含小額補助案件)
        ,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三週內,檢附領據及第五目之(1) 至之
        (8) 之文件報核銷結案。
      7.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之印領清冊應列明實領薪資總額(包括本委
        員會補助及受補助單位之自籌款部分)扣繳稅款及實領淨額,並
        應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
      8.受補助單位自籌款或申請補助資料有編列不實或造假情事,經查
        屬實後補助款應予繳還,且二年內不受理任何經費之申請。
      9.補助款所支付之經費,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所購財物不符原核定
        目的及用途,應予剔除時,並將該項剔除經費繳回。
     10.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未依規定於期限內辦理核銷者,應繳回原補
        助款,完成核銷後始得再次申請。
     11.採預付方式者專戶如有其他收入來源,經查屬實專戶內孳息全數
        繳回,且一年內不受理該單位先行預付經費。
     12.受補助單位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相關檔案備查,依規核銷憑證留
        存受補助單位保管案件,應尋覓妥適保管場所,將自籌款及接受
        補助之憑證依案裝訂成冊,以備查核。
     13.受補助單位如有委任會計師辦理財務簽證者,其審計委任書應約
        定政府審計人員得調閱其與委辦或補助計畫有關之查核工作底稿
        並得諮詢之條款。
     14.受補助單位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即移送偵辦。
九、督導及考核:
(一)補助計畫,依規定得隨時派員瞭解辦理情形。
(二)單項計畫補助經費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者,應於第一期經費撥付後
      一至三個月內或實施期程過半年時,應將全部實際支用經費明細及
      成果報告,送本府備查,本委員會得指派人員實地考核或抽查。
(三)當年度補助經費累計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經常門、資本門分開列
      計)者需準備相關資料至委員會說明各計畫間之執行狀況、已完成
      計畫之後續處理情形、工作人員之分配、計畫執行與預期進度。
(四)本府得派員不定期抽查受補助單位補助經費收支帳目等相關資料,
      受補助單位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相關檔案存放至少十年以供備查。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臺中縣公益彩券盈餘基金項下支應,並由本府編列
    年度預算執行。
十一、社會福利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提之申請計畫(含補助民間團
      體計畫)編列於年度預算者,訂定詳細計畫送本委員會審議通過後
      編列預算實施,得不適用本要點。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