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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8:3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終身學習及家庭教育推展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3 月 0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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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推展終身學習及家庭教育,特依終身
    學習法第六條第一項及家庭教育法第六條第二項設置臺中縣終身學習
    及家庭教育推展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審議終身學習及家庭教育之政策、計畫與活動。
 (二) 協調、指導終身學習及家庭教育機構推展終身學習活動。
 (三) 提供終身學習及家庭教育整體發展之方向。
 (四) 其他相關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五人;縣長、副縣長、本府教育局局長為當
    然委員,縣長為召集人,副縣長為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學
    者、專家及弱勢族群、終身學習機構、行政機關之代表聘兼之。其中
    終身學習機構及政府機關之代表合計不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原住
    民、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等弱勢族群代表至少二人。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就本府教育局人員指定兼任之,辦理
    本會相關行政業務。
六、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
    主持之。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主持,正副召集人皆未克出
    席時,由本府教育局局長主持。
    前項人員皆未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七、會召開會議時,得就相關議題邀請相關單位代表或人士列席說明、討
    論及提供意見。
八、委員有下列情事,視為辭卸委員職務:
 (一) 對辦理終身學習及家庭教育機構有關說、請託者。
 (二) 與辦理終身學習及家庭教育機構有商業往來行為者。
 (三) 委員會議無故缺席二次以上者。
    前項各款發生爭議時,由委員會議決議之。
九、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外聘委員
    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十、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函頒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