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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9: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5 月 3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社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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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性騷擾防治服
    務網絡,提昇防治服務品質,特設台中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性騷
    擾防治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研擬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法規及政策。
(二)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事項之執行。
(三)協調督導性騷擾防治事項。
(四)提高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有關機構之服務效能。
(五)提供大眾家庭暴力及性侵害、性騷擾防治教育及宣導。
(六)協調被害人保護計畫與加害人處遇計畫。
(七)協助公、私立機構建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處理程序及推展家庭暴力
      及性侵害防治教育。
(八)統籌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之整體資料,提供法官、檢察官、警察人員
      、醫護人員及其他政府機關相互參酌並對被害人之身分予以保密。
(九)彙整及統計性騷擾之整體資料。
(十)性騷擾再申訴案件之調查、調解及移送有關機關。
(十一)其他家庭暴力及性侵害性騷擾防治相關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副市長兼任,副
    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社會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十九人由本府就下
    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教育處處長
(二)台中市衛生局局長
(三)台中市警察局局長
(四)台中區就業服務中心主任或職訓中心主任一人
(五)社會公正人士及民間團體代表十五人。
    本委員會之女性委員不得少於全部委員之二分之一。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委員出缺時,
    由本府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委員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
    委員擔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依需要邀請本府各處局代表、專家學者及其他民間
    團體代表列席。
    本委員會受理性騷擾再申訴案件後,主任委員應於七日內指派委員三
    人至五人組成調查小組,並推選一人為小組召集人進行調查。
六、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團體兼任之委員得指派代表
    出席。
七、本委員會會議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委員會之決議,以本府名義行文。
八、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副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
    命處理會務;置幹事四人由本府社會處派員兼之。
九、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