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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符合中央對臺灣省各縣(市)政府計 畫及預算考核要點第五點第六款規定事項,輔導社會團體舉辦公益活 動,促進社會祥和,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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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合法立案之非營利杜會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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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函。 (二)計畫書:內容包括計畫名稱、目標、時間、地點、指導單位、主( 協)辦單位、參加對象及人數、活動內容及流程、經費來源、預期 效益。 (三)經費概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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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補助計畫之受益人應以臺中縣縣民為主。 (二)申請補助計畫類型包含公益活動、親子活動、知識教育、各項福利 講座研習、服務技能訓練及其他福利服務活動。 (三)補助原則:每一團體每年度申請經費補助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但辦理政策性專案研習或本府合辦之活動不在此限。 (四)申請補助計畫如有下列情形者,不予補助。 1.舉辦聯誼性質活動或例行性會議者。 2.會務不正常者。 3.活動地點未在本縣者。 (五)申請補助單位應籌措配合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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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核作業: (一)申請單位須於活動一個月前檢具應備文件送府審核。 (二)先收件先審核,至經費用罄為止。 (三)審核標準如下: l.檢附文件是否齊備。 2.補助計畫是否符合補助項目及標準。 (四)經審核符合規定者,於核准補助後,函知申請單位;未符合規定者 ,敘明理由函請補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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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執行計畫規定: (一)接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審核通過後確依計畫執行,如遇特殊情形須 變更計畫者,應報本府核准。 (二)接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依規定檢附收據一紙、存簿封面 影本(收據、存簿戶名、圖記應與立案名稱相符)及活動成果照片 三張,辦理核銷結案事宜。 (三)未依原核定計畫執行或辦理核銷結案者,除應繳回原補助款外,再 次申請補助時,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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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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