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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3: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辦理本市市立各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師介聘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8 月 1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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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五條第
    一項及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應設置臺中市國民中學教師介聘委員會
    與臺中市國民小學及幼稚園教師介聘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辦理教師之介聘事項。
三、臺中市國民中學教師介聘委員會,由本市國民中學校長及各校教師評
    審委員會代表一人組成。
    臺中市國民小學及幼稚園教師介聘委員會由各輔導區中心學校校長、
    承辦區學校校長及該區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代表一人組成。
    前二項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由委員推選校長代表擔任。
四、本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委員會開會時,本府教育處及人事處得派員列席。
六、本要點之教師介聘行政工作,由各學校輪流承辦。
七、本府應於每年調查預估各校學年度教師員額數,各校如有超額情形時
    ,依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超額教師輔導遷調介聘作業實施要點
    規定,將超額教師名冊送本府核辦。
八、申請介聘教師應為現任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編制內合格教師,且無下
    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一)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二)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仍在調查階段。
    (三)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
九、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對於本府依教師法第十五條
    規定優先輔導介聘之教師,除經學校教評會審查發現有教師法第十四
    條第一項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各款情事之一
    屬實者外,均應予聘任。
十、各校教評會對於本府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三條規定分發之師資培育大學
    公費畢業生,不得拒絕。
十一、各缺額學校於本委員會優先介聘之減班超額教師、市內教師介聘、
      師資培育大學公費畢業生分發及台閩地區教師介聘後,所餘缺額始
      得辦理公開甄選。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