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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2:3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特殊教育專業團隊服務績效考核注意事項(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7 月 2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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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縣特殊教育專業團隊人員之服務績效考核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專業團隊人員服務績效之考核,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原則,作
    準確客觀之考核。
三、專業團隊人員服務績效考核分平時考核與年終考核,平時考核得隨時
    辦理,年終考核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由考核人員完成考核,但任職至
    年終未滿六個月者,不予考核。
四、本府得就專業團隊人員之工作執掌,依其專業知能、工作內容績效、
    工作服務態度等,訂定服務績效考核表 (如附件) 。
五、由本府教育局依據專業團隊人員平時辦理工作績效及服務個案就學校
    意見簽請縣長核定。
六、專業團隊人員服務績效考評之等次及獎懲如下:
 (一) 甲等:經考核達八十分以上者,提升一階續聘。已提敘至本職等最
      高階者,續聘時不提敘薪階,得由本府頒發獎狀。服務滿六個月以
      上未滿一年者,續聘但不提敘薪階。
 (二) 乙等:經考核達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留原職續聘。
 (三) 丙等:經考核未達七十分者,應予解聘。
七、本府於新進或續約聘用專業團隊人員,應載明前點規定事項於訂立聘
    用契約書。
八、專業團隊人員平時考核應視其具體事實辦理獎懲,於年終考核時併計
    其考績。
九、本注意事項經簽奉縣長核定後函頒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