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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5: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檔案閱覽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2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行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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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檔案法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事項,
    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府檔案(以下簡稱閱覽檔案),應填具申請
    書並敘明理由向本府提出。
三、申請閱覽檔案有不符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本府業務主管單位應通知申
    請人七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未完全補正者,逕行駁回之。
四、本府對於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如須補正
    資料者,自申請人完成補正之日起算。
五、本府受理申請閱覽檔案後,應由各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擬具審核通知
    書通知申請人。
六、核准閱覽之檔案,部分有應限制公開者,應僅就其可公開部分准予閱
    覽。
七、申請人申請閱覽檔案時,如需複製、郵寄閱覽之檔案時,本府業務主
    管單位應先收取手續費及複製費用後,將檔案複製併同收據寄交申請
    人。
八、申請人至本府閱覽檔案時,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備有本人相片之身分
    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經本府業務主管單位完成登記程序後
    ,始得閱覽檔案。
九、業務主管單位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時,應請其於檔案閱覽簽收單簽
    名。
十、本府檔案之閱覽,除提供檔案複製郵寄服務者外,一律在本府為之,
    並應當日歸還;閱覽人如需暫時離開,應將檔案交予業務主管單位保
    管,不得攜出閱覽處所。檔案閱覽完畢應予歸還,並由業務主管單位
    點收後,始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閱覽人。
十一、申請人閱覽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攜帶食物、飲料、刀片、墨汁及修正液等易污損或破壞檔案之物
        品。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四)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有違反前項各款情形者,各業務主管單位得停止其閱覽檔案,並紀
      錄之;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十二、申請人閱覽檔案應至本府指定之處所為之。閱覽時間除例假日及國
      定假日外,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下午二時至四時
      。
十三、申請閱覽檔案經核准者,其費用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
      規定繳納費用:
  (一)申請閱覽、抄錄檔案,計費以每二小時為單位,費用為新台幣二
        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
  (二)複製檔案資料,應依所附收費標準表繳納費用。
  (三)複製檔案資料,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
        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用新台幣五十元。
      前項收費,由本府出納人員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