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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2:5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永續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3 月 0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環境保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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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保護臺中縣(以下簡稱本縣)環
    境生態、保障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經濟發展、建設生態社區,以提升
    民眾生活品質,追求永續發展,特設臺中縣政府永續發展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訂本縣永續發展願景與策略,並審議永續發展相關重大議案。
(二)協調推動本縣水土資源永續利用、永續城鄉建設及綠色生活,促進
      民眾活動與自然環境之融合共生。
(三)協調推動生物多樣性之保育及健康風險管理,以確保民眾健康及生
      態系平衡。
(四)協調推動綠色科技及永續產業,促成高環境品質及永續經濟發展之
      共享。
(五)推廣永續發展教育宣導,提昇政府與民間社區夥伴關係,全面落實
      永續發展工作。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秘書長兼
    任之。另置委員二十一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參議一人。
(二)本府教育處處長。
(三)本府建設處處長。
(四)本府工務處處長。
(五)本府農業處處長。
(六)本府社會處處長。
(七)本府地政處處長。
(八)本府交通旅遊處處長。
(九)本府計畫處處長。
(十)臺中縣衛生局局長。
(十一)臺中縣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二)臺中縣文化局局長。
(十三)學者、專家五人。
(十四)社會團體代表二人。
(十五)工業團體代表一人。
(十六)商業團體代表一人。
    本委員會之委員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綜合會務,由本縣環境保護
    局(以下簡稱環保局)技正兼任之,並置幹事二人至三人,由環保局
    派兼之。
五、本會每三個月召開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
    員召集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開會時
    ,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社團代表等人士列席。
六、本會設工作小組,由副主任委員召集本府業務有關機關代表組成,以
    規劃協調委員會議之議案及督導辦理委員會議決議事項。
七、本會依據國家及社會需求,得研提永續發展相關議題,經委員會議決
    議後,交由本府相關單位、機關或學術單位、學者專家研究執行,定
    期提報推動情形,所需經費由相關機關支應,必要時得向中央各該主
    管機關申請相關經費。
八、本會決議事項,分行本府各有關單位辦理,重大決議應報經本府核定
    。
    各有關單位應將每季之工作執行情形,送請環保局彙整。
九、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環保局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