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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培養藝術人才,提昇藝術能力與素養 ,提供藝術教育理念、資源之多元管道,特設臺中市藝術教育推動中 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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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擬訂藝術教育年度工作計畫。 (二)研發及推廣藝術教育活動。 (三)提供各項藝術教育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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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副主任人一人由本府教 育處副處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社會教育科科長兼任, 承中心主任之命,督導各項業務;總幹事一人,由本中心所在學校校 長兼任,承中心主任之命,推動各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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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中心所在地由主任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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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中心設下列各組,其職掌如下: (一)行政組 1.擬訂藝術教育年度工作計畫。 2.經費運用及核銷。 3.本中心設備及資源之管理維護。 4.其他行政事項。 (二)教研組 1.蒐集國內外之藝術教育文獻資料、研究報告或出版品。 2.推動藝術教育之教學觀摩。 3.研發及推廣藝術教育之活動及教學改進事項。 4.編繹或出版研究報告及其相關出版品。 (三)活動組 1.策劃藝術教育展演活動。 2.藝術教育各項活動宣傅。 3.新聞聯繫及招待。 (四)編輯組 1.蒐集、編輯及出版各種藝術教育學習教材。 2.編輯並發行藝文簡訊。 (五)資訊組 1.規劃及充實藝術教育資訊網站,提供教師及學生參考。 2.提供各項藝術教育相關資訊。 3.蒐集及儲存本中心相關活動資訊。 前項各組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由本中心主任就學校教師、學者 專家或相關專業人員派(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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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中心得置顧問若干人,由本中心主任就適當人員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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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中心每半年召開一次定期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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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中心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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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中心經費由中央補助款及本府教育發展基金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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