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3: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運用退休公務人力志願服務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5 月 1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人事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運用本市退休公務人力資源,輔
    導及協助退休人員繼續奉獻其學識經驗服務社會,使退而不休,並藉
    以開拓生活領域,充實退休生活,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依法退休之公教人員志願參與公共服務者(以下
    簡稱志工),得經各需求志工之機關學校遴聘,不占職缺、不支待遇
    ,協助該機關學校辦理指定之工作。
三、志願服務參與重點項目、機構或工作如下: 
    社會福利:社政機關及勞工福利機構。 
    勞工福利:勞工行政機關及勞工福利機構。 
    衛生保健:衛生行政機關及醫療院所。
    教育文化:學校、社會教育及文化機構。
    公共安全:中小學校、社區組織。
    環境保護:宣導、環境清理及其他相關工作。
    觀光旅遊:生態保育、休閒旅遊之宣導、公園環境清理及其他相關工
    作。
    消費者保護:消費者保護之宣導及其他相關工作。
    其他:各機關學校適合退休公教人員參與之典籍編撰或研究、著作之
    譯述、業務
    宣導、文書抄繕、資料整理及其他服務性工作。
四、作業分工: 
(一)退休人員之機關學校: 
      對於退休人員應主動輔導其規劃退休後生活,具服務熱忱且身心健
      康之退休人員,應鼓勵其志願參與公共服務,再貢獻智慧經驗。
      辦理退休案件或逕行遴聘退休人員時應請退休人員填寫退休公教人
      員參與公共服務意願調查表二份﹝格式如附件一﹞分送本府及本市
      退休公教人員協會建檔。
(二)需求志工之機關學校: 
      各機關學校依本要三申請志工服務時,應填具「志願服務需求表」
      二份(格式如附件二)分送本府及公教退休人員志願服務隊彙整。
      規劃辦理志工之服務守則並依照志工之意願、專長與能力分配工作
      。酌予補助志工誤餐費。
(四)本府: 
      籌辦退休人員輔導及運用事宜,並應主動提供退休人員志願服務現
      況、感人事蹟等料,廣為宣導,使志願服務蔚為風氣。
      督促本市退休公教人員志願服隊辦理情形及各機關學校之志工服務
      情形。
(五)退休公教人員志願服務隊: 
      轉介志工至各需求機關學校。
      受理退休公教人員申請參與公共服務事宜。
      彙整各機關學校所送之「退休公教人員參與公共服務意願調查表」
      及志工需求機關學校所送之「志願服務需求表」並分類建檔管理。
      通知符合需求之退休公教人員與需用機關協洽。
      每年十二月底填具「年度轉介退休人員參與公共服務成果表」(格
      式如附件三)函送本府備查。
五、各機關學校及退休公教人員志願服務隊辦理退休人員輔導績效優良之
    單位或人員及從事志願服務之退休公教人員有特殊具體功績者,得報
    本府予以獎勵表揚。
六、本要點由各機關學校人事單位主辦,業務相關單位協辦,並列入人事
    業務績效考核之要點。
七、經費: 
    各志工需求機關學校所需經費,由各該機關學校在原預算相關經費下
    列支。
    退休公教人員志願服務隊參與公共服務工作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
    算酌予補助。
    服務績優人員之獎勵,由本府人事處編列預算支應。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