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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0:0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營建工程部分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6 月 1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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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執行營建工程空氣污防制費 (以下簡
    稱營建工程空污費) 之徵收,特依據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以下
    簡稱本辦法) 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營建工程係指房屋、道路、隧道、管線開控、橋樑、區域
    開發及其他建築工程。
三  本要點收費率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費率辦理,但本府於必要
    時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六條之規定調整收費費率報請中央主
    管機關備查後公告之。
四  營建工程空污費徵收額度依工程類別以費率乘以費基計算。
    跨縣之營建工程按工程規模與工期或工程總經費在本市所占比率核算
    ,向臺中市環境保護局 (以下簡稱本市環保局) 申請繳納。
五  營建工程空污費申請繳納作業方式如下:
 (一) 業主於開工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市環保局申請繳納營建工程空污
      費;其申請辦理減免者,並應檢具「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措施承
      諾書」:
    1 施工計畫書影印本 (營建工程無本目之指定文件者,免檢附) 。
    2 建築執照影印本或建造執照影印本 (營建工程無本目之指定文件
        者,免檢附) 。
    3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表。
    4 其他主營機關指定文件。
 (二) 繳費後檢具「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表」及空氣污染防制費
      繳費收據向主管建築機關或工程主管單位申請開工、開挖等各項備
      查及許可。
 (三) 業主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市環保局辦理繳納應繳營建工程空污費差額
      ,並同時辦理減免及退、補費:
    1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末期費用申請繳納暨減免及退、補費
        申請書」。
    2 完工證明或營繕結算驗收證明書。
    3 已繳費收據正本。
    4 其他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四) 業主檢具「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末期費用申請繳納暨減免及退
      、補費申請書」及空氣污染防制費繳費收據向主管建築機關或工程
      主管單位申報完工。
 (五) 申請繳納營建工程空污費金額在一萬元以下或不須申請使用執照、
      工程驗收之營建工程,業主得檢具第二款「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
      費申報表」及空氣污染防制費繳費收據向主管建築機關或工程主管
      單位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報完工,惟工程異動者應按第三款、第
      四款及第七點規定辦理。
 (六) 營建工程不須申報開工、完工證明、使用執照或工程驗收者,應於
      核發許可前一次繳納。
六  營建工程空污費減免申請作業方式如下:
 (一) 減免資格
 (二) 凡業主採用施工技術及污染防制設備或措施能有效減少污染物之排
      放者。
 (三) 減免費額計算
 (四) 減免費額為申請繳納費額乘以逸散粉塵防制效率;
    逸散粉塵防制效率為各防塵措施權數乘以各防塵效率之總合。
 (一) 減免申請程序
 (二) 業主凡符合第一款減免資格者得檢具下列文件於申請繳納末期營建
      工程空污費時或申請執照許可時提出申請:
    1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末期費用申請繳納暨減免及退、補費申
        請書。
    2 營建工程污染防制設備設置或操作紀錄。
    3 已繳費收據正本。
    4 本市環保局核定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措施承諾書。
    5 其他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七  營建工程空污費退、補費申請作業方式如下:
 (一) 退、補費資格
 (二) 營建工程因工程種類、施工面積、施工工期異動時,應於完工時檢
      具相關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調整其應繳納費用數額。不足者,
      加徵其差額;溢繳者,退還溢繳之費用。
 (三) 退、補費計算方式
 (四) 退、補金額為原應繳金額扣除實際應繳金額。
 (五) 退、補費程序
 (六) 業主凡符合第一款退、補費資格者應檢具下列文件於申請繳納末期
      營建工程空污費時或申請執照許可時提出申請:
    1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末期費用申請繳納暨減免及退、補費申
        請書。
    2 工程規模異動證明。
    3 停工證明或停工切結書。
    4 其他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八  本府核發營建工程證照或核准開工、開挖等各項備查及許可之主管建
    築機關或工程主管單位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 業主申請營建工程開工、開挖等各項備查及許可時,應查核申請者
      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表」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
      繳費收據確認繳交空污費後,始核准開工或許可開挖或拆除。
 (二) 業主申請使用執照或申報完工時,應查核申請者之「營建工程空氣
      污染防制費末期費用申請繳納暨減免及退、補費申請書」及營建工
      程空氣污染防制費 繳費收據,確認繳交營建工程空污費後,始核
      發執照或完工證明。
 (三) 凡屬第五點第五款之營建工程,業主於申請使用執照或申報完工
      時,應查核工程是否異動,其工程異動者,應依第二款規定辦理。
九  本要點自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