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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4: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令宣導及公益活動臨時性張掛廣告及旗幟廣告設置處理原則(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8 月 0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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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維護環境清潔與市容觀瞻,杜絕違規
    張貼廣告及旗幟廣告,特訂定本原則。
二  張貼廣告,除有關公職人員選舉宣傳或公定宣導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外,應於政府核准之廣告張貼處所內張貼,嚴禁違規張貼廣告。
三  臨時性旗幟廣告之管理,除廣告物管理辦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
    ,適用本原則之規定。
四  本原則所稱之公益活動,係指機關或法人團體以文化、學術、慈善、
    宗教或其他為社會上不特定多數人之利益為目的,所舉辦之非營利性
    活動。
五  機關或法人團體為宣導政令或舉辦公益活動,得於二週前備具申請表
     (如附件) 及活動計畫各乙份,向臺中市環境保護局 (以下簡稱環保
    局) 申請設置臨時性張掛廣告或旗幟廣告,並應依核准內容設置廣告
    物。
六  經核准設置之臨時性張掛廣告或旗幟廣告申請案,環保局除函知申請
    單位外,並副知本府工務局,建設局、交通局及本市警察局等相關權
    責單位。
七  政令宣導之設置地點,以申請機關暨相關單位辦公處所為限。
八  廣告物設置之時間最長一個月 (若有特殊需求得延長半個月) ,同一
    地點有二個申請案提出時,則依申請書函收件時間順序核准之。
九  旗緻廣告物規格:
 (一) 活動布旗:長一五○公分、寬六○公分。
 (二) 羅馬旗:
      1 單面長一五○公分、寬六○公分。
      2 限用布質材料並以鋁合金為旗桿。
一○  旗幟設置方式:
   (一) 活動布旗:應以樹立方式設置。
   (二) 羅馬旗:僅得設置於路燈桿上。
        1 設置位置:懸掛於燈桿上之旗幟,下端應離地面二五○公分,
          旗面須與行車方向平行 (即旗面應位於分隔島或人行道上方,
          且不得逾越車道上方) ,以免妨礙行車及行人安全。
        2 固定方式:應採可調整之塑膠束帶或橡皮帶綁等紮固定,以不
          損壞燈桿鍍鋅表層,且拆除後仍可維持燈桿整潔。
一一  公益活動廣告之設置地點以環保局核准之範圍為限。
      前項設置於道路分隔島上之公益活動廣告以羅馬旗為限。
一二  臨時性張掛廣告及旗幟廣告嚴禁設置於行道樹上,並不得妨礙公共
      安全或交通秩序,違者依相關法規處理。
一三  於廣告物設置期間,申請單位對於廣告物,應以善管理人之注意負
      管理維護責任。
      廣告物遇有傾斜、倒塌、脫落或其他致生危險或破壞觀瞻之虞者,
      申請單位應立即改善或拆除更新,並依執行機關指示改善。遇有陸
      上颱風警報時,申請單位應立刻拆除廣告物,俟颱風警報解除後始
      得恢復設置,違者依違規廣告物處理。
一四  申請單位於廣告物設置期間,因設置或管理不當,致生財產損失或
      人身傷亡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責任。
一五  臨時性張掛廣告及旗幟廣告於活動結束後,申請單位應於翌日派員
      拆除完畢並回復原狀,違者依違規廣告物處理。
一六  本府主辦之公益性活動,得由環保局逕依活動籌備會議紀錄辦理廣
      告物懸掛事宜。
一七  未依核准內容設置之臨時性張掛廣告及旗幟廣告,及雖經主管機關
      准允設置,惟申請單位提早設置、設置期滿未拆除,均依「廢棄物
      清理法」第二十三條處罰之。
一八  本原則奉  市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