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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 目│ 收費標準 │ 說 明 │ ├──────┼──────┼─────────┤ │一 救護車 │ │ │ │ (一) 基本額│二百~六百元│單程行駛在五公里以│ │ │ │內者,一律以基本額│ │ │ │計收。公里數之計算│ │ │ │含回程。 │ │ (二) 超過五│二十元/公里│單程行駛里程在五公│ │ 公里者│ │里以上者,其收費為│ │ (單程│ │:二百~六百元+「│ │ ) ,每│ │ (出發地至目的地距│ │ 公里之│ │離公里數-5) 2×│ │ 收費額│ │20元」 │ │ (三) 過橋過│按實際支付金│ │ │ 路費 │額計收 │ │ │ (四) 隨車使│按公、私立醫│ │ │ 用藥材│療機構收費標│ │ │ 費 │準分別計收 │ │ │二 醫護人員│ │ │ │ 費 │ │ │ │ (一) 醫師費│每小時為一千│以單程時間計算 (未│ │ │~一千五百元│滿一小時者,亦以一│ │ │ │小時計) │ │ (二) 護理人│每小時為五百│ │ │ 員費 │~六百元 │ │ │ (三) 救護技│每小時為三百│司機若未具救護技術│ │ 術員 │~五百元 │員資格者,不得收取│ │ │ │救護技術員費 (即不│ │ │ │另收費) 。 │ └──────┴──────┴─────────┘ 附註: 一 本標準表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訂定。 二 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救護車執行勤務得收取 費用範圍如下: (一) 應緊急傷病患或其家屬要求送至該救護區外之醫療機構。 (二) 非緊急醫療救護之運送病人。 三 設置救護車機構依上表規定收取之費用,應掣給收款憑證。 四 費用由救護車派出機關開立收據,交病人或家屬收執。 五 隨車紀錄表應視同病歷保存以備查,無醫護人員簽字者,不得收費。 六 如有特殊情形之收費,應報衛生主管機關核定。 七 消防、衛生機關及公立醫療機構之救護車得以不超過本收費標準原則 下,依程序報准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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