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推動行政革新、建立廉能政府,並貫徹執行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工作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 則第二條第三項」暨法務部頒「政風督導小組設置要點」規定,成立 「臺中市政府政風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
二、本小組由市長任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各處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為 委員組成之,本府政風處負責秘書業務,政風處處長為執行秘書,負 責協調貫徹執行本小組任務。
|
|
三、本小組任務如左: (一)法務部政風督導會報及臺灣省政府政風督導小組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參酌本府及所屬機關業務特性,編纂修訂「政風工作手冊」。 (三)本府及所屬機關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工作實施計畫之審議。 (四)本府及所屬機關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工作之策劃、督導、考核、獎懲 擬議。 (五)定期評估本府及所屬機關易滋弊端業務,研訂具體防弊措施、並追 蹤、管制、檢討執行情形。 (六)本府及所屬機關重大政風案件之檢討。 (七)本府政風獎懲通報之編印。 (八)本機關政風法令宣導及政風興革建議之提議。 (九)審議本機關稽核小組作業成效報告。 (十)其他有關政風事項之審議。
|
|
四、本小組每四個月至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檢討本府及所屬機關政風工 作執行情形,並研擬具體改進措施;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
五、本小組得針對本府及所屬機關與民眾權益關係密切之業務,邀請專家 學者、社會人士,每年舉辦政風座談會一次至二次,必要時得邀請有 關機關主管人員列席。
|
|
六、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各委員親自出席。
|
|
七、本小組會議紀錄及決議事項,陳報市長核定後實施,並副知法務部中 部辦公室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