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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0:3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訴願案件閱卷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0991000375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法制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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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管轄訴願案件之申請閱卷作業,
    基於申請程序之便利性、維護訴願卷宗之完整性及必要之保密性,特
    訂定本要點。
二、訴願人、參加人、訴願代理人、或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以下簡
    稱申請人),向本府申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訴願卷內文書或原行
    政處分機關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三、申請人於訴願案件審議程序進行中,得以書面或線上申請閱卷;申請書
    應記載申請人姓名、地址、電話、與本案之關係、訴願人姓名、案由、
    案號等事項。
    第三人提出申請者,應檢附訴願人同意書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文
    件。
    申請人請求閱卷,應依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繳
    納費用。
四、本府收受閱卷申請經審查後准予閱卷之案件,應指定閱卷期日及地點,
    通知申請人。
    前項通知應自收受申請之日起十日內為之。但原行政處分機關尚未檢卷
    答辯前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得俟卷證齊備後,再行指定,並將事由通
    知申請人。
五、申請人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依指定時間親自到達指定地點,於閱卷登記
    簿上簽名或蓋章,並經本府承辦人員核驗身分後,洽取卷內文書;閱畢
    後,應將原卷交還承辦人員點收無訛,始得離開閱卷地點。
    申請人每次閱卷時間以一小時為原則;如有正當理由者,經本府同意,
    得延長合理時間。
    申請人得協同一人協助閱卷,協同人員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並於閱卷
    登記簿上簽名或蓋章。但不得僅由協同人員單獨在場閱卷。
六、申請人撤回閱卷申請或無法於指定時間到達指定地點閱卷者,至遲應於
    閱卷期日前一日通知本府。
    申請人遲誤指定閱卷時間始到達指定地點者,本委員會得另行指定閱卷
    時間及地點。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重複申請閱卷。
七、申請人閱卷應於指定地點為之,並遵守下列事項:
 (一)卷內文書不得攜出閱卷地點。
 (二)卷內文書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作其他記號。
 (三)裝訂之卷內文書不得拆散,證物或樣品不得拆解。
 (四)不得有其他損壞卷證資料之行為。
 (五)卷內文書、證物或樣品於閱畢後,應照原狀存放。
   閱卷時應遵守閱卷場所規則及承辦人員之指示,不得有喧嘩或其他妨礙
   秩序之行為。
   申請人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承辦人員得當場中止其閱卷,並為必要之處
   置。

八、本府收受閱卷申請經審查後,認有依法令規定不得閱覽或應限制公開,
    或卷內文書經原行政處分機關標明依法令應予保密不予閱覽者,本府得
    不予交閱。
九、依本要點規定所取得之資料,僅供參考之用,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十、申請人委任代理人閱卷者,應提出委任書,其閱卷程序適用本要點規定。
十一、本要點規定之行政事務,由本府法制局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