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稽核監督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採購案 件有無違反政府採購法令,俾建構公開、公平之採購環境,特訂定本 要點。
|
|
二、本府設採購稽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稽核監督之範圍如下: (一)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之採購。 (二)法人或團體接受本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 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 (三)本府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者。
|
|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兼任,綜理稽核監督事宜;副召集人 一人,由政風處處長兼任,襄助召集人處理稽核監督事宜;稽核委員 若干人,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經濟發展處副處長。 (二)教育處副處長。 (三)建設處副處長。 (四)交通處副處長。 (五)都市發展處副處長。 (六)地政處副處長。 (七)行政處副處長。 (八)法制處副處長。 (九)計畫處副處長。 (十)主計處專員。 (十一)政風處副處長。 (十二)其他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 前項第十二款委員任期二年,期滿時得續聘(派)兼之。
|
|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政風處第四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 命,綜理本小組日常事務;幹事一人,由政風處指定人員兼任,協助 執行秘書處理本小組日常事務;稽查人員若干人,由 市長就經濟發 展處、教育處、建設處、交通處、都市發展處、地政處、行政處、法 制處、計畫處、主計處、政風處具有採購相關知識人員至少二人、其 他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聘(派)兼之。
|
|
五、稽核委員之工作如下: (一)承召集人之命,組成專案小組,就指派之採購進行稽核監督。 (二)主持專案稽核監督會議,綜理稽核監督相關事宜。 (三)就受派稽核監督之案件,決定是否通知機關對採購標的進行檢驗、 拆驗、化驗或鑑定,或邀請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提供諮詢意 見或委託專業人士協助稽核。 (四)稽核監督完成後,自行或責成稽查人員撰擬專案稽核監督報告,並 於十五日內向本小組提出。 (五)參與本小組會議,審議各委員提出之專案稽核監督報告及其他有關 事項。 (六)對於採購稽核業務之推動與興革,提供專業諮詢意見。 (七)其他與採購稽核業務有關之事項。
|
|
六、執行秘書、幹事之工作如下: (一)檢舉專線受理與處理。 (二)受理民眾有關採購之檢舉或陳情案件。 (三)透過媒體及民意關切案件中篩選異常採購案件。 (四)主動透過政府採購公報或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篩選異常採購案件 。 (五)發現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或異常採購 案件有實地專案稽核之必要者,簽經召集人指定稽核委員組成專案 小組,進行稽核監督。 (六)提供專案小組必要之行政支援。 (七)本小組會議籌備作業(議事日程、會議資料、工作報告及紀錄等) 。 (八)稽核監督結果後續行政事項(函送稽核監督報告、須移送司法機關 續為處理之相關事宜),及受稽核監督機關所提改正措施及追究相 關人員責任等事項之追蹤及列管。 (九)稽核小組成員之派聘行政作業。 (十)定期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彙報稽核監督成果及管考資料。 (十一)本府交辦之一般行政事項(預算、管考、業務報告、宣導等)。 (十二)其他與採購稽核業務有關之交辦事項。
|
|
七、稽查人員之工作如下: (一) 承辦一般(書面)稽核案件,並就稽核案件,審酌有無通知機關 對採購標的進行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或邀請有關機關人員 或學者、專家提供諮詢意見或委託專業人士協助稽核之需要。經 審酌有需要者,敘明理由由本小組簽報召集人核定。 (二) 奉派參與專案稽核監督時,負責稽核會議行程安排、議事紀錄及 資料整理,並接受稽核委員之指揮與調度,襄助其稽核監督,並 就所見採購缺失向稽核委員彙報。 (三)受稽核委員之指派,負責撰擬專案稽核監督報告,並於十五日內向 本小組提出。 (四)列席本小組會議,協助稽核委員進行專案稽核監督報告及其他有關 事項。 (五)其他與採購稽核業務有關之交辦事項。
|
|
八、本小組以每季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開會時應有半 數以上委員親自出席,決議時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
|
|
九、本要點所定之相關文書格式,除法令別有規定者外,由本小組執行秘 書督同幹事定之。
|
|
十、本小組之成員有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第七條各款情形之一或未能依 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第四條之規定公正行使職權者,應解除其職務 。
|
|
十一、稽核委員或稽查人員辦理稽核監督,除涉及其本人目前或過去三年 內任職單位之採購事項應行迴避外,其迴避準用政府採購法第十五 條之規定。 有前款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迴避者,本小組召集人應令其迴 避,並另行指定稽核委員或稽查人員。
|
|
十二、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暨所屬機關人員兼任(聘兼) 之稽核委員或稽查人員得依規定發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
|
十三、本小組成員辦理稽核監督,確能發揮除弊功能績效卓著者,每年專 案敘獎。
|
|
十四、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
|
十五、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政風處編列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