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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3: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6 月 2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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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工程採購品
    質管理,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頒訂之公共
    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以下簡稱主辦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
    施工品質管理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
    主辦機關應將本要點之規定納入工程及委託監造契約內容,且工程承
    攬廠商(以下簡稱廠商)及受委託監造之廠商,有配合及履行之義務
    。
三、本要點所稱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係指本府、主辦機關及廠商為
    確保公共工程之品質,依「臺中縣政府公共工程品質管理組織架構」
    (如附圖一)內容辦理第一級品質管制、第二級品保執行及第三級品
    質管理之三級品管作業。
四、有關廠商之施工品質管制作業事項,除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外,應依「
    廠商施工品質管制說明書」(如附件一)辦理,並列入工程契約附件
    。
五、廠商應依契約或主辦機關規定期限提報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所提報
    之品質計畫得視工程規模及性質,分為整體與分項品質計畫。整體品
    質計畫應依契約或主辦機關規定提報,分項品質計畫則得於各分項工
    程施工前提報。
六、廠商品質計畫之內容,除本要點或附件一「廠商施工品質管制說明書
    」另有規定外,應包括管理責任、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
    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內
    部品質稽核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
    工程具機電設備者,廠商品質計畫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
    準。
    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機關得依工程規模及性質,縮減其品質計畫內
    容。但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其品質計畫內容至
    少應包括品質管理標準、自主檢查表、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及文件紀
    錄管理系統等項目。
    分項品質計畫內容,除主辦機關及監造單位另有規定外,應包括施工
    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等項目。
    品質計畫內容依工程會所定之製作綱要辦理。
七、廠商品質計畫,應經廠商品質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品管人員)簽認,
    營造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亦應會同簽認。
    廠商品質計畫應先提報監造單位審查通過後,轉請主辦機關核定。
八、廠商應確實依主辦機關核定之品質計畫內容辦理施工。
    廠商於每一施工階段應先完成自主檢查,並填報自主檢查文件,送由
    廠商之工地負責人及品管人員簽認。監造單位對廠商施工自主檢查結
    果得進行抽查或全面複查。
九、廠商之品管人員人數及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但性質特殊之工程,
    其有關工程會頒訂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部分,主辦機
    關得報經工程會同意後不適用之:
(一)品管人員人數之標準(如附表一)。
(二)品管人員之資格:應具相關專業工程工作三年以上之經驗者。如為
      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應由接受工程會或其委託訓練機構辦理之公共
      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書者擔任。
(三)取得前款結業證書逾四年者,應符合工程會頒訂之公共工程施工品
      質管理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二項之規定。
十、廠商提報之品管人員應先經監造單位審查通過後,轉請主辦機關核定
    。如為查核金額以上工程,廠商應於開工前,將受訓合格之「品管人
    員登錄表」(如附表二)報監造單位審查並經主辦機關核定後,由主
    辦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備查;品管人員異動或工程竣工時
    ,亦同。
十一、品管人員工作重點:
  (一)依據工程契約、設計圖說、規範、相關技術法規及參考工程會所
        定之品質計畫製作綱要等,訂定品質計畫,據以推動實施。
  (二)執行內部品質稽核,如稽核自主檢查表之檢查項目、檢查結果是
        否詳實記錄等。
  (三)品管統計分析、矯正與預防措施之提出及追蹤改善。
  (四)品質文件、紀錄之管理。
  (五)其他提升工程品質事宜。
十二、公告金額以上且適用營造業法規定之工程之營造廠商專任工程人員
      應辦理事項:
  (一)督導品管人員及現場施工人員,落實執行品質計畫,並填具督導
        紀錄表(參考格式如附件三-1 ;屬建築物者應依規定填報附表
        三-2)。
  (二)依據營造業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相關工作,如督察按圖施工
        、解決施工技術問題;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
        簽名或蓋章等(公共工程施工日誌參考格式如附表四-1 ;屬建
        築物者,應依規定填報附表四-2)。
  (三)依據工程施工查核作業辦法規定於工程查核時,到場說明。
  (四)未依上開各款規定辦理,主辦機關除應依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處
        理外,每次並得扣罰廠商「工程品管費」千分之五之違約金。
十三、主辦機關應視工程需要,指派具工程相關學歷之適當人員或委託適
      當機構負責監造。
      公告金額以上工程,監造單位應提報監造計畫。其內容除主辦機關
      另有規定外,應包括監造範圍、監造組織、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
      、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抽查
      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工程具機電設備者
      ,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測試等抽驗程序及標準。
      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主辦機關得依工程規模及性質,縮減其監造
      計畫內容。但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其監造計
      畫內容至少應包括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
      標準、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等項目。
      公告金額至新臺幣一千萬元工程之監造計畫內容至少包括品質計畫
      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
      等項目。
      監造計畫內容依工程會所定之製作綱要辦理。
十四、受委託監造之廠商所派監工人員之資格及人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但性質特殊之工程,其有關工程會頒訂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
      要點規定部分,主辦機關得報經工程會同意後,不適用之:
  (一)具相關專業工程工作一年以上之經驗者,至少一人。
  (二)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其資格應比照第九點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
        定,且每一標案其人數規定如下:
        1.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一人,
        2.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二人。
  (三)前款現場人員應專任,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
        行職務。
十五、工程委託監造時,受委託監造之廠商應於開工前,將現場人員報經
      主辦機關核定。如為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應將其受訓合格現場人員
      之登錄表(如附表五)報經主辦機關核定後,由主辦機關,填報於
      工程會資訊網路備查;監工人員異動或工程竣工時,亦同。
十六、受委託監造之廠商所派監工人員應依據監造計畫執行監造作業。如
      未能有效達成品質要求時,主辦機關得隨時撤換之。
十七、受委託監造之廠商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主辦機關遭受損害時,
      應依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追究該廠商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受委託監造之廠商,其建築師或技師,應依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
      業辦法規定,於工程查核時到場說明。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除應依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處理外,每次並得
      比照第十二點第四款規定扣罰受委託監造之廠商違約金。
十八、監造單位及其所派監工人員工作重點如下:
 (一)訂定監造計畫,並監督、查證廠商履約。
  (二)施工廠商之施工計畫、品質計畫、預定進度、施工圖、器材藝品
     及其他送審案件之審查。
  (三)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製造商資格之審查。
  (四)訂定檢驗停留點(限止點),並於適當檢驗項目會同廠商取樣送
     驗。
  (五)抽查施工作業及抽驗材料設備,並填具抽查(驗)紀錄表。
  (六)發現缺失時,應即通知廠商限期改善,並確認其改善成果。
  (七)督導施工廠商執行工地安全衛生、基通維持及環境保護等工作。
  (八)履約進度及履約估驗計價之審核。
  (九)履約界面之協調及整合。
  (十)機電設備測試及試運轉之監督。
  (十一)依規定填報監工日報表(參考格式如附表六-1 ;屬建築者,
      監造人另應依規定填報附表六-2)。
 (十二)其他工程事宜。
   如屬委託監造者,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前項工作重點。 
十九、公告金額以上工程,其廠商及受委託監造之廠商,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檢驗或抽驗:
  (一)鋼筋、混凝土、瀝青混凝土及其他適當檢驗或抽驗診項目,應由
        符合 CNS17025 (ISO/IEC17025)規定之實驗室辦理,並出具檢
        驗或抽驗報告。
  (二)前款檢驗或抽驗報告,應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
        認可標誌。
      自辦監造者,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之檢驗或抽驗報告,其由行政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所
      屬實驗室出具者,自九十五年度起,亦應印有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
      認驗機構之認可標誌。
二十、主辦機關應隨時督導工程施工情形,並留存紀錄備查(參考格式如
   附表七)。另得視工程需要設置工程督導小組,隨時進行施工品質
   督導工作,廠商應免費負責提供查驗、測試及檢驗所需之儀器、機
   具、設備、人工及資料。
      主辦機關發現工程缺失時,應即以書面通知監造單位或廠商限期改
      善。
      上級機關得視工程需要比照第一項規定,設置工程督導小組,隨時
      進行施工品質督導工作。
二十一、主辦機關辦理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依工程規模及性質編列工程
        品管費,並依規定計付廠商,其編列標準如附表八。
        主辦機關除另有規定外,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將材料設備之檢驗
        費用編列於廠商契約價金內;監造單位所需材料設備之抽驗費用
        ,應編列於施工預算書或廠商之契約價金內。
        契約規定以外之查驗、測試、抽驗或檢驗,其結果不符合契約規
        定者,由廠商負擔所生之費用;結果相符者,由主辦機關負擔費
        用。
二十二、主辦機關於公告金額以上工程開工時,應將工程基本資料填報於
        工程會指定之資訊網路系統,並應於驗收完成後七日內,將結算
        資料填報於前開系統。
二十三、查核金額以上工程,品管人員或監造單位受訓合格之監工人員有
        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辦機關通知廠商限期更換之,並由主辦機
        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備查:
    (一)未實際於工地執行品管或監造工作。
    (二)未能確實執行品管或監造工作。
    (三)工程經各級主管機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成績列為丙等,可
          歸責於品管或監工人員者。
二十四、廠商有施工品質不良或其他違反本要點之情事,主辦機關得依契
        約規定暫停發放工程估驗款、扣款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並得依
        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處理。
二十五、主辦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規定設立之各工程主管機關工
        程施工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查核小組)查核結果,對廠商辦理品
        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規定如下:
    (一)懲罰性違約金金額,應依查核小組查核之品質缺失扣點數計算
          之,每點扣款新臺幣四千元。
    (二)查核小組查核結果,成績列為丙等且可歸責於廠商者,除依契
          約之懲罰性違約金相關規定及工程會「工程施工查核作業辦法
          」規定辦理外,另扣罰本工程品管費之百分之一。
    (三)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之支付,主辦機關應自應付價金中扣抵
          ;其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
    (四)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之總額,以廠商之承攬契約價金總額之
          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二十六、主辦機關應依查核小組查核結果,對受委託監造或專案管理之廠
        商(以下簡稱受委託廠商),辦理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規定如
        下:
    (一)懲罰性違約金金額,應依查核小組查核之品質缺失扣點數計算
          之,每點扣款新臺幣一仟元。
    (二)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之支付,主辦機關應自應付價金中扣抵
          ;其有不足者,得通知受委託廠商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
    (三)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之總額,以受委託廠商之委辦契約價金
          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