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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3: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不動產經紀業業務檢查執行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6 月 2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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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執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以下簡
    稱本條例) 規定,加強管理不動產經紀業、營業處所及其所屬經紀人
    員,以保障交易者權益、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要
    點。
二  本府為確實執行不動產經紀業、營業處所及其所屬經紀人員之業務檢
    查,應組成業務檢查小組,每組由本府地政局、建設局、轄區地政事
    務所組成之,由地政局選任一人為領隊,必要時得請相關單位 (所在
    地警察單位) 及經紀商業同業公會派員會同辦理。
三  檢查時機:
 (一) 不定期檢查:經檢舉或相關單位通報有違法之情事者,即時進行檢
      查。
 (二) 定期檢查:每年檢查一次,由本府以隨機抽樣方式,決定受檢對象
      。
四  檢查事項:
 (一) 本條例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所列各項情事。
 (二)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十條前段規定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之情
      事。
 (三) 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情事。
五  檢查方式:
 (一) 不定期檢查:事前不通知,由檢查人員將本府派員檢查公函,當場
      送交受檢者,並即進行查核。
 (二) 定期檢查:檢查三日前通知受檢業者準備相關資料接受查核。
六  業務檢查後之處理:
 (一) 業務檢查完畢,應由業務檢查小組作成「臺中縣不動產經紀業業務
      檢查紀錄表」 (如附件) 一式二份,由經紀業 (營業處所) 之負責
      人或現場工作人員及本府業務檢查小組人員親自簽章後,一份當場
      交付經紀業 (營業所) 收執,一份由本府檢查人員收執。但經紀業
       (營業處所) 之負責人或現場工作人員拒絕簽章時,於紀錄表一註
      明拒絕簽章理由,並不交付該紀錄表予業者。
 (二) 查獲有本條例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所列各項情事之一者,
      依臺中縣政府處理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統一裁罰基準規定辦
      理,並由本府依上開規定開具罰鍰繳款書交由當事人繳納。
 (三) 查獲有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十條前段規定主管機關廢止許可
      之情事者,由本府廢止經紀業之許可及營利事業登記。
 (四) 查獲經紀人員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情事者,由本府交付
      查縣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審議,並依其決定辦理懲處。
七  其他:
 (一) 業務檢查小組成員應熟悉相關法令,現場處理穌度要保持良好,避
      免發生衝突。
 (二) 業務檢查小組成員需配掛機關服務證,備妥「臺中縣不動產經紀業
      業務檢查錄表」及照相機等相關文件及設備,以利業務檢查之進行
      。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