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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2:3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0 月 2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地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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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行市地重劃,設市地重劃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重劃範圍及重劃計劃書之審議事項。
(二)重劃經費籌措及重劃負擔減免標準之審議事項。
(三)重劃工程項目及設計原則之審議事項。
(四)重劃區內增設巷道之審議事項。
(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之審議事項。
(六)重劃區內共同負擔土地調配原則之審議事項。
(七)抵費地及盈餘處理之審議事項。
(八)重劃土地爭議案件之調處事項。
(九)其他有關市地重劃之協調、推動、聯繫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由市長、副市長兼任,委
    員若干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秘書長。
(二)本府財政處處長。
(三)本府主計處處長。
(四)本府都市發展處處長。
(五)本府建設處處長
(六)本府地政處處長。
(七)學者專家二人。
(八)本市正辦理中之重劃轄區區長若干人。
(九)本市正辦理中之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代表六人。
    前項第七款之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出缺時,應予
    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第九款之委員由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推選之,但不得具有民意
    代表身分。
    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之委員僅於有關業務開會時出席並具發言及表
    決之權,其聘期至該重劃區財務結算止,但必要時得延長之。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地政處處長兼任,幹事二至三人,
    由本府遴派現職人員兼任,辦理本委員會幕僚業務。
五、本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
    副主任委員為主席,副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本府秘書長為主席。
六、本委員會委員不得承包本市市地重劃區工程。
七、本委員會會議時,得函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於調處案件必要時,得
    邀請當事人列席,陳述意見。
八、本委員會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由有關業務單位執行之,其執行情形
    應提會報告。
九、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本府得按轄區內重劃區設工作小組,協調執行各項重劃業務,其所需
    人員有本府聘派相關現職人員兼辦之。
十一、本委員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學者、專家委員及重劃區
      所有權人代表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十二、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或單位代表兼任之委員,除
      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得指派他人代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