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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3: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重大勞資爭議事件機動處理小組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8 月 1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勞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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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重大勞資爭議事件,特依「處理
    重大勞資爭議事件實施要點」第四點規定,設重大勞資爭議事件機動
    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協調及處理公營、公用、及交通事業或具有危險性、特殊性行業之
      勞資爭議,有影響公眾生活或造成公共危險者。
(二)協調及處理其他事業單位之勞資爭議,其爭議之勞工人數達五十人
      以上者。
(三)協調及處理發生勞資爭議之事業單位,有擴及其關係企業者。
(四)協調及處理其他勞資爭議有急速發展或擴大而影響社會秩序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勞工處處長兼
    任,其餘委員九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處處長。 
(二)本府建設處處長。 
(三)本府社會處處長。 
(四)本府法制處處長。 
(五)本府人事處處長。 
(六)臺中市警察局局長。 
(七)臺中市總工會理事長。 
(八)臺中市工業會理事長。 
(九)臺中市商業會理事長。
四、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
    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單位或人員列席說明。
五、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
    前項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委託他人代理。
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勞工處勞資關係科科長兼任,承召集
    人之命,綜理本小組幕僚業務,置幹事二人至三人,由本府勞工處勞
    資關係科、勞工行政科人員派員兼任
七、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勞工處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