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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廣告之申請(限本市廠商),依廣播電視法第 34 條之規定,請檢具 下列相關文件資料逕送本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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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須檢具文件如下: (一)填審完整之申請書 1 份(1 件產品 1 份)。 (二)有關證件影印 1 份: 1.製造廠自行申請:工廠登記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資料。 2.銷售商申請: A國產產品:附產品製造廠之工廠登記證、銷售商本身之公司登 記或商業登記資料;委託銷售者,則另附雙方合約書。 B進口產品(或原料):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資料及進口報單 ,委託進口者,則並附受託進口商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資料 及雙方合約書。 3.委託製造加工分裝:受託廠商之工廠登記證、委託商之公司登記 或商業登記資料及雙方合約書。 (三)清晰可見之產品原標籤或含完整標示之外包裝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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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情況應另檢具以下文件: (一)涉及機能性食品、特殊營養食品、健康食品、添加中藥材或本局認 為有必要者:附產品之原料之相關資料之說明(如:成份、來源、 安全性證明等)、製造流程及其組成百分比。 (二)產品標示內容有GMP、CAS、與國內外技術合作、接受○○○ ○輔導、得獎等字樣: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低酸性罐頭、特殊營養食品、食品添加物、進口錠狀、膠囊狀食品 :附行政院衛生署查驗登記許可(核備)函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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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上檢具之文件、證照、標籤及包裝,均須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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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廠商之負責人姓名、廠商名稱、地址,均須與所附文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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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廣告之產品應與所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資料之「所營事業資料 」或「營業項目」內項內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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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廣告審核依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健康食品管理法等相關規定審查。如有 疑義者,通知申請廠商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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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局發給之食品廣告核發證明函僅證明向本局申請之特定食品係合法 廠商出產,並未審查廣告內容,其有效期限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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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曾違規被行政罰鍰者,未繳清罰鍰前,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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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廣告核准文件均寄送申請廠商地址收執,如需寄送別處,請自行備妥 書明收文地址之回郵信封,俾利投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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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須知自公佈日起實施,如有未盡事宜,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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