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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3: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工業區土地建築物租售審查小組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3 月 3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經濟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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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工業區
    土地或建築物之租售及價格,依據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第四
    條第二項規定,設臺中市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及價格審查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工業區為本府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開發之工業區。
三、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審查及調整工業區內土地或建築物預售、出售價格。
(二)審查工業區內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計畫。
(三)審查及調整工業區內土地或建築物租金價格、租金(率)。
(四)審查承租購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設廠計畫。
(五)審查承租購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使用計畫及承租購相關事宜。
(六)審查承租購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廢水、廢氣處理等設施。
(七)審查承租購工業區社區用地案件。
(八)其他有關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購事項。
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委員八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
    聘(派)兼之:
(一) 本府財政處處長。
(二) 本府經濟發展處處長。
(三) 本府都市發展處處長。
(四) 本府地政處處長。
(五) 本府主計處處長。
(六) 本府法制處處長。
(七) 本市環境保護局局長。
(八)臺中市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總幹事。
五、本小組委員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
    得由本府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
    關出任之委員隨應其本職進退。
六、本小組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
    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
七、本小組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
八、本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經出
    席委員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九、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視業務實際需要邀請相關單位或專家學者列席
    。
十、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經濟發展處產業發展科科長兼任,綜
    理本小組行政幕僚業務。
十一、本小組委員在辦理審查過程中,除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迴避之規定
      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
        有此關係者為審查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審查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
        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審查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審查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本委員會委員有前項各款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
      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本府得請其迴避。
十二、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為之。
十三、本小組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開會時,得酌給出席費。
十四、本小組所需經費,由各工業區開發成本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