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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計程車招呼站 (以下簡稱招呼站 )之管理,以維護營運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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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招呼站(含計程車共乘招呼站),係指由本府核准並設立 招呼站牌、繪設排班格位,供共同營業區內計程車臨時停車候客之場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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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呼站得設於機關、學校、醫院、車站、大型商場或其他公共場所等 週邊道路。招呼站所設置之地點排班格位,應經本府交通處邀集相關 單位共同就道路寬度、交通流量、停車需求、行人通行及其他現場道 路條件等事項會勘評估後,送交計程車營運輔導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 ;但有下列情形者以不設置為原則: (一)公車站牌、消防栓、交叉路口等影響行車安全範圍內及其他禁止臨 時停車處所。 (二)路面寬度十五公尺以下道路兩旁。 建築基地開發案,經審議需設置計程車招呼站者,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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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招呼站之設置,由各計程車相關公會、工會或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聯合 社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計畫圖說(含設置地點平面圖、配置排班席次等)。 (二)管理自律公約。 本府得視實際需要設置招呼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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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招呼站之站牌應依審議通過之附圖規定設置;排班格位應以白色標線 繪設,並加繪計程車專用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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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擅自設置招呼站或毀損招呼站之設施者,除依公路法及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規定處罰外,並限期回復原狀、償還移除、修復費用及賠償 損害;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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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計程車於招呼站候客,應遵守相關法令及下列規定: (一)駕駛人不得離開駕駛座攬客,並應依序載客。 (二)車輛應依核定排班格位順向停放候客。 (三)不得有阻擾同業排隊、霸佔地盤情事。 (四)不得利用車臺通訊聚眾,致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 (五)應裝設經檢定合格之自動計費器,並按主管機關公告之費率收費。 (六)不得任意拒載乘客、故意繞道行駛或違規停車上、下客。 違反前項規定者,依各該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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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違反第七點之規定情節重大,或經衡酌道路交通條件需要者,本府得 隨時撤銷或變更已設置之招呼站。因配合特殊節慶活動或維護交通秩 序之需,本府得暫停招呼站全部或部分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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