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為統一臺中市路邊停車場之設置,特訂定本基準。
|
|
二、本基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 交通旅遊局。
|
|
三、本市設置路邊停車場,應考量道路寬度、交通流量、道路服務水準及 停車需求等狀況,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路邊設置停車位之道路寬度如下表: ┌────────────────────┬──────┐ │設置路邊停車場與道路寬度關係表 │ │ ├───────────┬────────┼──────┤ │道路類別 │道路寬度 │設置情況 │ ├─────┬─────┼────────┼──────┤ │ │ │十二公尺以上 │容許雙向停車│ │ │ ├────────┼──────┤ │ │雙向道路 │八公尺至十二公尺│容許單向停車│ │ │ ├────────┼──────┤ │ │ │不足八公尺 │得禁止停車 │ │道(路)街├─────┼────────┼──────┤ │ │ │九公尺以上 │容許雙向停車│ │ │ ├────────┼──────┤ │ │單向道路 │六公尺至九公尺 │容許單向停車│ │ │ ├────────┼──────┤ │ │ │不足六公尺 │得禁止停車 │ ├─────┴─────┼────────┼──────┤ │ │九公尺以上 │容許雙向停車│ │ ├────────┼──────┤ │巷(弄) │六公尺至九公尺 │容許單向停車│ │ ├────────┼──────┤ │ │六公尺(含)以下│得禁止停車 │ ├───────────┴────────┴──────┤ │註:巷、弄停車狀況係以雙向低交通流量情況下考慮,若為流│ │ 量高時應改設為單行道,始允許持表中之標準。 │ └───────────────────────────┘ (二)路邊設置停車位之道路服務水準如下表: ┌───────────────────────────┐ │設置路邊停車場與道路服務水準關係表 │ ├─┬──────────┬───────┬──────┤ │服│ 交通流動情況 │交通流量/ │設置情況 │ │務├────┬─────┤容量比值 │ │ │水│交通狀況│平均行駛 │(V/C) │ │ │準│ │速率(公 │ │ │ │ │ │里/小時)│ │ │ ├─┼────┼─────┼───────┼──────┤ │A│自由車流│ ≧50 │V/C≦0.6 │容許路邊停車│ ├─┼────┼─────┼───────┼──────┤ │B│穩定車流│ ≧40 │0.6≦V/C≦0.7│容許路邊停車│ ├─┼────┼─────┼───────┼──────┤ │C│穩定車流│ ≧30 │0.7≦V/C≦0.8│容許路邊停車│ ├─┼────┼─────┼───────┼──────┤ │D│接近不穩│ ≧25 │0.8≦V/C≦0.9│視情況考量 │ │ │定車流 │ │ │ │ ├─┼────┼─────┼───────┼──────┤ │E│不穩定車│ 約為 25 │0.9≦V/C≦010│禁止路邊停車│ │ │流 │ │ │ │ ├─┼────┼─────┼───────┼──────┤ │F│強迫車流│ <25 │無意義 │禁止路邊臨時│ │ │ │ │ │停車 │ └─┴────┴─────┴───────┴──────┘ (三)機慢車道容納能力:若機慢車流量與機慢車容量比值(V/C)大 於一時,應禁止設置路邊停車場。
|
|
四、路邊停車位原則以順向平行方式設置,應緊靠路邊劃設;並應酌留部 分空間,以便兩側商家、住戶出入,設置圖例如下。
|
|
五、路邊機車停車格位之劃設,於機車停車需求高之區域,得視實際需要 依機車格位與汽車格位五比三之比率為原則,於該街廓適當地點設置 路邊機車停車格位;都市計畫街廓建物所有權人經過半數連署同意後 ,亦得向本府提出設置機車格位之申請。
|
|
六、路邊卸貨專用格位之劃設,都市計畫街廓以規劃乙席為原則;都市計 畫街廓建物所有權人經過半數連署同意後,亦得向本府提出申請。
|
|
七、設置身心殘障專用停車格位以都市計畫道路二十米道路為基準,身心 殘障專用停車格位設置數量需符合「身心殘障保護法」百分之二比率 之規定;牌面與標線之設置應符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與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之規定。
|
|
八、因應警察機關警備及警勤之需,於不影響交通安全與交通順暢下,得 由警察機關擬具具體計畫送本府核備後辦理繪設警備與警勤停車格位 。
|
|
九、路邊停車格位之規劃,本府得視地區實際停車需求特性,進行整體規 劃設置,其路邊停車格位設置數量不受本基準第四條、第五條、第六 條與第七條之限制。
|
|
十、規劃單邊停車之道路,應於另一邊劃設禁停黃線或設立禁止停車標誌 予以管制。
|
|
十一、收費區範圍內設置路邊停車場標誌,在停車路段之起訖點分別設置 ;較長路段得於中間適當位置增設之。
|
|
十二、設有路外停車場之區域,其週邊服務半徑二百公尺範圍內之路邊停 車位得予減設或廢止,並得衡酌路外停車場之規模及實際停車需求 ,依下列順序廢止之: 停車場之規模及實際停車需求,依下列順序廢止之 ┌──┬─────────────┐ │順序│減設與廢止路段 │ ├──┼─────────────┤ │一 │緊鄰路外停車場週邊道路路段│ ├──┼─────────────┤ │二 │交通瓶頸路段 │ ├──┼─────────────┤ │三 │主要幹道路段 │ ├──┼─────────────┤ │四 │不收費停車格位路段 │ ├──┼─────────────┤ │五 │計次收費停車格位路段 │ └──┴─────────────┘
|
|
十三、車站牌十公尺範圍內、消防栓及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應禁止路邊 停車。
|
|
十四、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規定不得停車或臨時停車之路段,應 依規定禁止停車。
|
|
十五、都市計畫街廓全路段劃設禁止停車線,應由該街廓二分之一以上建 物所有權人連署逕向本府提出申請,且該路段停車需供比低於0點 六時,始得全路段劃設禁止停車線。
|
|
十六、路邊停車位符合臺中市公有路邊停車位申請取消之規定者,得向本 府申請辦理取消停車位,經管理單位會同相關單位實地會勘,依實 際出入需要決定之,惟申請原因銷滅時,應即恢復路邊停車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