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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2: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身心障礙綜合福利服務中心開放使用管理收費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4 月 0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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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貫徹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政策,發揮身心障
礙綜合福利服務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場地使用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一  本中心各項設施之使用維護與管理由本府負責辦理。
二  本要點所稱場地,係指本中心三樓康樂室、教室二、演講室、四樓餐
    廳、五樓大型會議室、小型會議室及其他經本中心指定之場地。
    前項中心指定之場地長期提供民間團體 (機構) 使用者,經專案簽准
    依第五條規定辦理者,使用單位僅需負擔水電費;非專案簽准者,依
    本縣縣有財產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
三  本中心之各項場地及設施以提供非營利公益活動及相關身心障礙福利
    業務使用為主。
    前項場地及設施之使用,本府有優先使用權,其他機關單位,民間社
    團租用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  本中心場地除供中心舉辦各種活動外,縣內之身心障礙團體借用場地
    ,僅收取場地使用管理維護費之水電費,免收場地做用管理維護費之
    場地費及清潔費,惟須事畢恢復原狀並完成清潔工作,其它機關、立
    案之人民團體或慈善機構舉辦具有社教意義之各項藝文、音樂及本府
    核准之公益活動,得提出申請經核可繳納費用後准予使用。
五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收任何費用:
 (一) 本府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 本府所核准之公益活動。
 (三) 本府委託或公辦民營方式結合民間團體 (機構) 辦理之服務方案。
 (四) 本府本中程所在地鄉 (鎮、市) 公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六  有下列悄事之一者,不得申請使用,已核准者,立即停止其使用,並
    依法處理:
 (一) 違背政府法令政策或有害於社會公益之活動者。
 (二) 違背善良風俗或非法集會者。
 (三) 活動時有損本中心建築物與設備者。
 (四) 與本府舉辦各項活動時間牴觸者。
 (五) 其它經本府認定有違法令規定不宜使用者。
七  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之時間如下:上午八時至晚間十時,國定假日休
    館。
八  使用本中心各場地每場次以四小時為一次,未滿四小時者以四小時計
    算,超出一小時另加收一場次場地使用管理維護費。凡申請使用本中
    心各場地者,應填具使用申請表 (由本中心提供) ,檢附機關或人民
    團體立案文件影本外,並應視申請地繳交活動計畫,於使用前一星期
    送本府核准,並一次繳清場地使用管理維護費、清潔費後方得使用。
     (場地收費標準,本府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之)
九  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之單位,在約定使用時間,無論使用與否其所繳
    納之費用概不退還,但有下列情徵之一者,得退還場地使用管理維護
    費:
 (一) 使用團體,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並於三日前通知本府者。
 (二) 因不可抗力之事故,如風災、地震、空襲等,致使用申請單位無法
      如期使用者。
 (三) 本中心如有特殊需要 (如本府舉辦活動) 必須收回優先使用時,本
      府得通知申請人改期,並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申請人不得異議
      或請求賠償。
一○  凡使用本中心器材等設備,使用單位應注意維護,如有毀損或短少
      ,使用人應按市價負責賠償。未經本中心專責人員同意不得擅自啟
      用各項設備,如需增加照明或其他電器設備時,均需事先徵得本中
      心有關人員准許。使用費用由本中心代收代辦。
一一  凡申請使用場地者,咁需在本中心範圍內張貼宣傳海報、標語或搭
      臨時建物者,應在本中心指定之地點張貼或搭建,場地使用完畢後
      應即回復原狀。
一二  本中心收取場地使用管理維護費後應開立收據給使用人 (機關、人
      民團體或個人) ,本府應依會計法第一百零一條預算法第二十二條
      及臺灣省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二點等規定,以其他收入-雜
      項收入科目全部繳入庫。
一三  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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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縣身心障礙綜合福利服務中心場地開傴使用管理收費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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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場地使用管理維護費                │備註│
│場地別            ├─────┬─────┬─────┼──┤
│                  │場  地  費│清  潔  費│水  電  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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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              │  七○○元│  七○○元│  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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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講室、康樂危、會│  五○○元│  五○○元│  三○○元│    │
│議室每場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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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室每場次        │  三○○元│  三○○元│  二○○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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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本中心指定之場│依專案簽准│由使用單位│每月酌收五│    │
│地                │辦理      │負責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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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